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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實驗教育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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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二法,確立高中以下「非學校型態」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法源,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育選擇權。

據教育部調查,103學年度有2548名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212名高中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院會上午三讀通過實驗教育三法中的二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至於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則尚未完成三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範對象以辦理實驗教育的私立學校為主,公立學校「準用」相關規定,且地方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總數不得超過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5%。如果縣市政府確有特殊需求,需報教育部核准,校數最多可放寬到10%。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可招生6歲到18歲學生,學校學生總數不得超過480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40人。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不低於1比10;應有教師人數的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3人以專任教師1人計算。

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監督與獎勵機制,監督機制方面,有輔導、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停辦實驗教育計畫。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採取停招或停辦措施前,應先提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對學生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獎勵措施部分,條文規定,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分享實驗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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