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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不安全 業者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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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新北市3日電)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今天表示,消費者使用企業商品或接受服務發生損害,消費者只要證明損害與商品服務有因果關係,企業就要負「無過失責任」。

日前就有1名楊姓女子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指稱她於今年4月間在中和某餐廳用完餐離開時,因餐桌位置與走道地面有1個台階的落差,加上餐廳內燈光不足,導致她踩空跌坐地上,當場造成左腳腓骨及第5蹠骨骨折。

經送醫治療後,楊姓女子與餐廳討論賠償而無法和解,於是向消保官申訴。

全案經消保官邀集雙方進行協商,業者表示餐廳有部分座位與走道之間有台階設計,但是都有在座位旁貼上警語標示及標示警示線,以提醒消費者注意,業者自認已盡到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義務,餐廳動線設計沒有問題,消費者會踩空跌倒不無是消費者自身的問題。

全案雖經協商討論,因業者只願意以新台幣10萬元和解,與楊姓女子因該事件造成生活費用支出及工作經濟損失,求償近100萬元落差很大,導致協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消費者在消費場所因設施不當受傷時有所聞,舉例像是在百貨公司、大賣場、速食店或捷運站,因地面濕滑致消費者跌倒受傷等案例都是。

消保官指出,因企業經營者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供消費者使用,如果消費環境不安全造成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損害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縱然消費者有疏失,企業經營者還是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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