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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不想在刑事法庭當證人怎麼辦?

【大紀元2014年11月20日訊】(大紀元)前幾天一個朋友打電話報警說公司東西丟了,警察去公司作了調查,還詢問了我那個朋友。最近法庭向我那個朋友開出刑事傳票,要求到庭作證,好像是抓到了嫌疑人。但我這個朋友不想去法庭作證,怕今後有麻煩。請問刑事法庭的傳票一定要去作證嗎?不去會不會被認為藐視法庭?有甚麼辦法可以不去嗎?萬分感謝!

  

詹姆斯.玄律師答:

  

根據伊利諾伊州法律和聯邦法律,傳票的相關規定如下:傳票是一種帶有法律效力的法庭命令,它要求傳票中所指定的個人或組織,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給出經過宣誓的證詞。而且此證詞是對案件調查或法律程序(例如審判)有關的。法院的傳票命令證人提交其所掌握的特定實物。

  

如果收到傳票的人沒有上庭或者不合作,檢察官可以要求法院發出一個命令,要求該人在指定時間到法庭說明自己不合作的意圖與原因。不過,這也往往因案而異。如果這個案件歸屬庫克郡,發出這種命令的機率是很低的。另外,如果這是個輕罪案件而非重罪案件,發出這種命令的機率也不高。

  

比較明智的做法是直接致電檢察官辦公室,並告知他們你們的想法。

  

詹姆斯‧玄律師為炫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同任庫克郡法官,尤擅長辯護刑事案件,亦代理各類民事和個人傷害案件。其事務所免費中文熱線為773-469-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