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法部分條文,雇主若涉性別歧視,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現行性平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姓名或名稱並限期改善。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提高罰鍰,明定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相關規定,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三讀 3天未列病假生理假給半薪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受僱者3天未併入病假的生理假,從現行無薪改為薪資減半發給。
現行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未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不給薪。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未併入病假計算的3天生理假,可領半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日前受訪時表示,據統計資料,台灣女性一年平均約請2.9日生理假,不需證明就可向雇主提出,勞動部也將生理假准假狀況列入勞動檢查項目,女性勞工可安心提出。
立院三讀 育嬰假任職半年可請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將現行勞工任職滿1年可請育嬰假改為滿半年即可請。
現行性平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公司任職滿1年,可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前6個月可依就業保險法申請6成薪育嬰津貼;勞工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7成勞工保險、就保費用,則改由政府支付。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放寬請假規定,從現行任職滿1年改為任職滿6個月。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動部在法案初審通過時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民國101年(2012年)有90件先行收養兒童家庭,102年則有114件,修法經三讀通過,符合條件的收養家庭可請育嬰假並請領育嬰津貼。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立院三讀 增5天有薪產檢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增訂雇主應給勞工5天有薪產檢假,陪產假也從現行3天增為5天。
現行性平法規定,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陪產假3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但未有有薪產檢假規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天;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且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給。
勞動部在法案初審時表示,參考全民健康保險對孕婦產檢給付次數為10次(每次約半日)及剖腹產住院給付天數為5天規定,支持陪產假、產檢假訂為5天。
勞動部估計,修法通過每年約有17萬4000名男性勞工受惠,1年雇主約增加新台幣4.7億元支出;產檢假部分,每年將有約14萬名女性勞工受惠,雇主預計將增加7.9億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