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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依法徵山坡地開發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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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2日電)農委會今天表示,山坡地開發或利用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依法課徵回饋金作為造林經費,且計算回饋金的乘積比率,是由各地方政府公告。

農委會說,山坡地範圍個案檢討作業,依「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將持續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

台中市建築經營協會理事長王至亮在媒體專欄指出,「針對山坡地已完成都市計畫者,依法可做建築使用,不應再以山坡地管制,並不應該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在民國69年2月6日公告確定,並於86、98年通盤檢討重新公告,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由中央或直轄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規定辦理,其界線依循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需要劃設,並須符合標高在100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100公尺,平均坡度在5%以上條件。

農委會表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繳,為依森林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主因為山坡地開發或利用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藉由回饋金課徵,作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以挹注造林經費實施造林,降低衝擊,保育國土資源。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依開發利用程度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的計畫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回饋金。

也就是說,如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的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不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即應核課回饋金。

另外,依據目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計算回饋金的乘積比率,由各地方政府公告,並非全國一致。

農委會強調,林務局正就「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進行檢討修正,各界如有修法相關意見,均可提供該局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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