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食品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與死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億元,且剝奪不法利得,不受刑事罰限制。
日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法院判決罰金,導致較高額度行政罰鍰遭撤銷,為避免事件重演,法務部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司法院反對,食安修法協商一再卡關。
經9次朝野協商達共識,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且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區分剝奪不法利得與行政罰鍰,避免小罰金排擠大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不法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分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
刑責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食品添加有毒物質、攙偽、未許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等犯罪行為人,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以下罰金改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保留法人罰金刑,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涉攙偽、假冒等罪,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項10倍以下罰金,意即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科罰金時,應審酌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如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修法後,未來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可處行政罰鍰最高2億元,犯罪行為人將依犯罪情節被處有期徒刑,且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法人則可科最高20億元罰金,且法院裁處罰金時可在廠商不法利得範圍內加重罰金,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也會被沒收、沒入或追繳。
不法利得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