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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逼車 台警政署:可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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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8日電)警政署今天說,刻意逼車或突然減速煞車等行為,算危險駕駛,可處新台幣2萬4000元以下罰鍰,也感謝熱心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檢舉。

警政署表示,飆速、蛇行、任意變換車道、逆向行駛、刻意逼車及突然減速煞車等行為,嚴重危害民眾行車安全。

警政署說,交通部今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迫近、驟然變換車道等逼迫他車讓道及行駛中任意減速、煞車或車道中暫停等駕駛行為已納入處罰範圍,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到2萬4000元以下罰緩,並吊扣汽車牌照,再犯者可加重懲處和沒收牌照。

警政署統計各警察機關今年1至10月取締危險駕車違規548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752件,依法移送法辦案件479人,較去年同期增加189人。

警政署說,3月31日起實施對逼車及突然減速煞車處罰部分,4月至10月共取締135件。

警政署說,近來出現熱心民眾主動把行車紀錄器影像中拍到危險駕車違規影像,向警察機關檢舉,有助於嚇阻投機民眾不當駕駛行為,發揮警民合作維護交通安全效果。

警政署感謝民眾主動舉發部分駕駛人不當駕駛行為外,並呼籲民眾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現在不只警察維護交通,隨處有熱心民眾幫忙糾舉飆速、蛇行、任意變換車道、逆向行駛、逼車及突然減速煞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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