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質疑「禁制令」缺法律依據
【大紀元2014年11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道)香港高等法院延長旺角及金鐘中信的臨時禁制令,有待法庭星期四下午會再開庭,釐清禁制令的具體執行細節及發出指引,才能落實。對於今次高院延長臨時禁制令引起社會對法治精神的討論,星期三在港大「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上,多位法律界學者發表意見。
消息指,警方與執達吏商量後,最快星期五會清除中信的障礙物,旺角可能到下星期才清理。身在北京的特首梁振英,被問到滬港通開通前會否有清場行動時表示,稱警方會掌握行動安排,不會在早期階段披露。
質疑混淆民事訴訟與公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解釋,遵守法律和法院的命令是有分別的,違法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但不會有人認為在影響法治;至於法庭的命令,是經過審訊的過程,在司法獨立之下,如果有人不遵守,會衝擊法院在司法制度的角色。他認為今次公民抗命人士針對的是中共人大決議的不公義的制度,而非香港的法律。
陳文敏表示,現時法院發出的禁制令存在技術問題,因為法院要在緊急的情況下,才能單方面發出臨時禁制令,但是目前佔領已發生一個多月,他質疑其緊急性。
他又說,今次申請禁制令本身屬民事性質,但似乎政府透過民事訴訟去執行公眾安全的問題,「如果政府認為這構成一個公安的問題,申請者應由律政司自己去申請這個禁制令,但律政司不僅沒有去申請,法庭就要解決,為何要由這兩個私人機構去執行一個這麼大型的禁制令呢?」他質疑:「這是否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一些民事訴訟變質成為一個公法,政府去執行一個公安問題,這似乎將兩樣東西完全混在一起。」
陳文敏並稱,法院考慮發出禁制令時,同時要了解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和財力,執行禁制令。他質疑法院是否考慮到以上因素。
有權者破壞法治無法挽回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市民應遵守法庭判決,否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庭的權威。但他強調沒有權力的市民不遵守法庭命令,對法治造成的破壞有限,而且可補救,真正破壞法治的是那些有權力的人或是政府,「若果是擁有權力的政府,他們不遵從、不尊重法庭的裁決,或去行使一些不受約束的權力,這個對法治的影響是更深遠或不可挽回。」
張達明以中共人大釋法為例,1999年初「吳嘉玲案」是中共接管香港後首次釋法,嚴重破壞法治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自從開始釋法之後,以後逢有基本法的訴訟,人們第一句總是問政府,你會否尋求釋法,……這種行為表示政府可以比法庭高,如果法庭判它贏它就不尋求釋法,你判我輸時我就去看看會否尋求釋法,這個對法治的破壞很大。」
接著在04年人大主動釋法,將基本法規定的政改三步曲改為五步曲,而近期的人大8.31決議,更將釋法無限擴張,他說:「本來第二步只不過是說,它要決定,香港是否需要修改附件一、附件二,但它決定把框架也定了,而越定越死,這些全部不是基本法所訂明的,亦不受約束。」此種透過解釋基本法的不受約束的權力,也體現在8.31決議中,「很明顯已經將基本法45條講到提委會功能是去提名,以致讓香港人有真正選擇的普選,變成提委會只需601人就可以決定誰可以做特首,誰不可以做特首,這個跟它(中共)的講法說要保障愛國愛港完全無一個合理關係。」
(大紀元視頻 回應雨傘運動禁制令 香港大律師:法治應行公義)
何俊仁斥建制派扭曲法治
星期三,四十位建制派議員發表聲明,批評有人宣稱只要承擔法律後果,便可選擇不遵守法令是曲解法治。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何俊仁議員反駁建制派對法治的認識膚淺及曲解,他以納粹時期的法制為例,強調不是所有法律都要無條件、盲目的遵守,才算有法治。「絕對不是這樣。因為道理很簡單,有很多專制的政權,它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鎮壓人民以至異見者的工具。如果你不去遵守,可以是有一個倫理的理由,有一個道德的理由。甚至你執行一些很離譜的法律,可能違反了國際人道法。……」
在面臨清場時,佔領者要自己決定去留,「如果你覺得決定是基於你自己的良知,基於自己的理性,基於你自己追求的目標、理想,你自己的決心作出的,所以你覺得願意繼續承擔後果,你可以留在這裏。」
法庭今審禁制令上訴
對於高院決定延長臨時禁制令,陳偉業議員表示,旺角佔領人士吳定邦和霍偉邦,已經入稟提出上訴申請,將會在星期四早上審理。他指,根據外地的案例,法庭不應以佔領行動的一般性影響,作為延長禁制令和授權警方執法的理據,同時法庭需要澄清一些細節問題,「究竟如果有任何人士違反的話,涉及到拘捕及檢控,他會引用民事上的檢控,還是刑事上的檢控。要求律政署方面作清楚、詳細的解釋,以及要求法官就律政署任何的取向作出指引及決定。」
陳偉業又指原訴人向法庭提供的部份證據屬於虛假,認為法庭單方面相信原訴人,而未有核實,是嚴重法律錯誤。「我們有資料顯示,很明顯那條小巴線不但沒有事,有部份小巴司機是賺多了,因為加了價,這些資料它沒有向法庭透露。」
另外,代表的士業團體申請旺角禁制令的律師鄺家賢表示,目前需等待法庭在臨時禁制令上蓋印,預計最快星期四登報,然後才可採取行動。對於有團體指可協助清除障礙物,鄺家賢強調行動前須取得當事人委託書,否則不會獲授權參與行動。
責任編輯: 詹修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