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10月08日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8日表示,外籍人士如為居住者,扣繳單位於給付薪資所得時,可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查表扣取稅款(103年度起扣標準為69,501元),無須定率扣繳。
該分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居住者,其每月薪資所得節扣繳方式分為2種,由所得人自行選定適用,一種是一律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另一種是依據薪資受領人所填的免稅額申報表,查對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
該分局另外提醒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所得人如為非居住者,應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規定的扣繳率代扣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申報,否則逾期將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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