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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熱點透視】「依法治國」的試金石

【大紀元2014年10月23日訊】中共正在召開的四中全會的主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因此成為了高調頻繁出現在中共媒體上的熱詞,同時中共媒體也對這兩年來中共高層的「反腐」成果大加稱讚,再加上對「依法治國」前景的描繪,試圖再一次燃起民眾心中對中共改良的希望。但是,一個無可迴避的現實問題就是,在中國要想真正實現「依法治國」,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問題是繞不過的關卡。法輪功問題是能否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試金石。

中共之所以要高調提出「依法治國」,主要的原因是中共動用全部國家機器持續15年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經徹底地摧毀了中國的法制系統,由此造成的經濟和社會的危機正在爆發,社會在失序狀態下走向崩潰邊緣。中共違背法律和對中國法制的全面破壞,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得到了全面的體現。

雖然中共統治下制定的中國憲法中,有些條文的本身就與憲法相衝突,但是即使按照這樣的一部中國憲法來對照,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如何違背憲法的。

中國《憲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那麼,在下文的內容,中共作為一個政黨,江澤民作為中共黨魁,是如何超越憲法和法律迫害法輪功的。

《憲法》第一章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共在對法輪功15年的迫害中,成千上萬名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隨意抄家、沒收財產和罰款的對待。

 

《憲法》第二章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學員沒有言論自由,幾十萬名法輪功學員因為自由表達言論被關押、勞教和判刑。出版、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也被剝奪。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輪功學員因為信仰遭到中共和中共利用的國家機關的迫害和禁止,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僅僅對媒體說的一句話,就把法輪功定為X教,在全國展開對法輪功的迫害,而翻遍中國的全部法律,都找不到法輪功是X教的條文。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無數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修煉法輪功,就被中共隨意關押囚禁、勞教、判刑、被關進洗腦班和精神病院進行洗腦和迫害,遭受酷刑折磨,甚至被活摘器官。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共對法輪功學員肆意侮辱和隨意抄家的事情大量發生。

《憲法》第三章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規定:「法院和檢察院都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中共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檢察院和法院都無權獨立做出裁決,都要聽從於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的獨立機構「610辦公室」的指揮,「610辦公室」淩駕於公檢法司之上,有獨立調動全部國家資源的權力,直接聽從江澤民的指揮。

以上只是列舉了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違背憲法的部份內容,而中共在在這場持續十五年的迫害中,害死了幾百萬法輪功學員,活摘了數以萬計的善良法輪功學員的器官。這一滔天罪惡,至今仍在持續,所以,在中共仍在持續迫害法輪功的情況下,在中共仍在利用迫害法輪功踐踏法律的情況下,不管中共自己如何高調的宣揚「依法治國」,其實都是空談。

停止迫害法輪功,是真正走向依法治國的第一步。同時,由於中共犯下的滔天大罪已經無可赦,中共不可能自己解決法輪功的問題。中共面臨的是反人類罪的審判,中共必須被解體。但中共中的任何官員個人,可以在這場歷史巨變中作出自己的選擇。

責任編輯: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