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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案上訴 雄檢揭罪證

【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0日電)雄檢不服日月光案輕判,今天表示要上訴;檢方並提出明確蒐證罪證,強調縱使沒有專家鑑定,也足以公共危險罪相繩重判。

高雄地檢署下午發布新聞稿說,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公共危險罪證明確,法官竟不採信,被告犯後態度也不佳,竟予以輕判,還宣告緩刑,將提起上訴。

高雄地檢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是最輕本刑1年以上、5年以下,本案被告無論於檢察官偵查期間,或在法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條件,不宜宣告緩刑。

雄檢說,承辦檢察官並非僅以案發後的民國102年12月間檢驗結果為依據,起訴書已清楚指出,高市環保局早於排放當天有土水科邱姓技士在德民橋下發現採樣,確認該排放物屬強酸,且有含重金屬鎳,邱姓技士也到庭作證過,並有相關稽查紀錄、檢驗報告可佐。

雄檢又說,日月光內部當天排放廢水監測報告也明確顯示,所排放是屬有害事業廢棄物,pH值屬強酸且含有重金屬,排放數量約5194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污泥達3000公斤,日月光不否認的排放事實,法院卻僅以「底泥及魚體檢測檢驗相距40日,難認該檢驗結果有因果關係」為由,未加採信。

雄檢指出,本案廢水排放至後勁溪,而後勁溪水域有供高雄農田水利會作為農業灌溉使用,廢水排放已嚴重危害農業用水的自然生態,進而能透過生態系統危及人類身體健康。何況河川遭污染,民眾得隨時接觸,縱使未生實害,「致生公共危險」也甚明。

再者,法院縱然依職權函詢專家鑑定都遭拒,但檢察官已明確指出,環保署已訂有放流水標準,日月光排放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其pH值及SS值都遠超過放流水標準。

雄檢說,本件含有害健康物質鎳濃度6.13mg/L,為放流標準6倍以上、銅濃度4.53mg/L,為放流標準1.5倍以上的強酸性廢水及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污泥,排放多達5194噸的廢水至後勁溪,其所排放的鎳濃度,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鎳濃度0.003mg/L的2043倍以上,其所排放的銅濃度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銅濃度0.031mg/L的146倍以上,按其排放數量5000公噸以上、排放濃度超標146倍至2043倍,致生公共危險事實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