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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輕判 台法官:已罰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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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0日電)喧騰一時的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給被告緩刑,日月光公司罰300萬元。法官認為,證據難認定構成流放毒物罪,罰金也已是該法最高數額。

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高雄地院今天判廠長蘇炳碩等4人獲判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給予緩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日月光公司遭罰新台幣300萬元。全案可上訴。外界認為法院一審有輕判之嫌。

高雄地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引用環保局採樣檢測,指控日月光當天排放銅、鎳總量各為14公斤及24.1公斤,但本案實際對外排放超標廢水時間僅7.5小時,環保局以全天排放量來計算,與事實有悖,檢方所引用的環保局資料不能採為證據。

合議庭指出,檢方另舉出溪底泥及魚體檢測,顯示銅鎳超標,但採樣時間距事發日已逾40天,客觀上也無法排除後勁溪是長期因多個事業(上游其他電鍍酸洗業者)排放重金屬沉積所造成,縱使銅、鎳超標有害人體,也難以確認與日月光K7廠排放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刑法第190條流放毒物罪,需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法院函請中山大、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5所大學,判專業學術單位就後勁溪廢水標準鑑定,但都遭拒絕,難以認定日月光K7廠所排廢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無法論究流放毒物罪。

法官認為,全案構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告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等人在水污發生後僅「空言指示迅速處理」,未採應變及向上呈報,但顧及被告「一時失慮、誤罹刑章」,因此給予緩刑;科處罰金新台幣300萬元,則已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最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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