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徵收率過 北市籲擇自住
【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5日電)台北市稅捐處今天表示,台北市10月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若民眾有多屋且要選擇適用最低1.2%稅率自住屋者,呼籲應在10月底前擇定回覆。
稅捐處今天舉行「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議會三讀通過」記者會,說明台北市政府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率先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擬訂各項房屋稅徵收率,經台北市議會於10月9日審議三讀通過,並追溯自7月1日起施行。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與會表示,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北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住家用房屋在扣除全國最多3戶的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後,其餘房屋即屬非自住房屋,凡納稅人持有北市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戶房屋都按2.4%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戶房屋均按3.6%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率固定為1.5%。
張金鶚指出,這次修法首創全國各縣市訂定規範,也是首個通過的城市,具啟發性作用,雖然對房價衝擊有限且目前實際結果難估,但盼藉此跨出一小步的積極作為,致力改善不合理房價問題。
為保障納稅人自住權益,稅捐處長黃素津提醒,已於8月8日針對在全國合計持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的北市納稅人寄發自住房屋擇定通知函,納稅人須勾選全國最多3戶自住房屋並回覆送交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若未在10月31日前擇定回覆,將由各稅捐機關直接以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她建議,民眾要勾選適用最低1.2%稅率的自住房屋,可參考兩原則,包括選擇總現值最高的前3戶房屋,以及選擇位於非自住房屋稅率較高縣市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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