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受傷可按《瓊斯法案》索賠
【大紀元2014年01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韓墨紐約報導)如果你在船上做工,受傷的話可以依照《瓊斯法案》索賠。《瓊斯法案》全稱為《1920年商船法》(Merchant Marine Act of 1920),是參照《聯邦僱主責任法》(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簡稱FELA) 制定的,FELA是為了保護鐵路工人利益設立的,而《瓊斯法案》則是為了保護船員利益而設立的。
關於「船員」和「船」的定義
《瓊斯法案》是專門針對船員制定的,但是,法案規定的「船員」和普通意義上的船員有很大的區別。根據法案規定,只要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就可以視為船員。那麼,《瓊斯法案》規定的「船」是指甚麼呢?它必須符合四個定義:1)是漂浮的,2)在運行中,在運行中的船可以停泊在碼頭上,但不能離開水面停留在陸地上。3)可以移動,要有自己的動力或者使用風力(帆船)。4)在可航行的水道上。任何一個跨州的水域都可以視為可航行的水道,但是在一個州範圍內的湖不可視為航道。根據這一定義,鑽井平台是不可以視為「船」的,因為它是固定在大陸架上的,所以不符合「漂浮」這一條件。而且,新造出來的船隻在試航時也不能視為船,因為它還沒有交付商業使用,所以不可視為在航行中。
如果符合了上面關於「船」的定義,那麼在船上工作、對船的運行有貢獻,而且在船上的工作時間佔到所有工作時間的30%的人,就可以視為船員。
船員受傷的三個步驟
如果符合上面關於「船」和「船員」的定義,受傷的船員可以申請索賠,索賠的過程中有幾個步驟是非常關鍵的:一是寫受傷報告。聯邦海商法要求船員受傷以後7天以內報告,船員在受傷以後要儘快報告。如果是在商用船隻上工作,受傷以後,船長會要求寫事故報告。在事故報告中,一定要寫明事故的責任方,如果不能確定責任方,也可以註明還沒有想好責任方是誰。二是接受治療。在沒有最終確定受傷的程度之前,不要啟動索賠,所以不要急於索賠,要等受傷情況完全顯現以後,再進行索賠。三是索賠。如果追求和解,也可以提起上訴,可以自己索賠,也可以請律師。如果估計索賠金額超過1.5-2萬元,就要考慮請律師。律師分為好多種,有專門從事《瓊斯法案》索賠或船員意外傷害索賠的律師,如果當地沒有這樣的律師,至少要找一個從事意外傷害的律師。請意外傷害律師不需要提前支付費用,律師會墊付法庭費用、請專家出庭作證的費用等,如果索賠成功,律師獲得賠償金額的三分之一,如果索賠不成功,律師分文不取。
誤簽仲裁協議 丟索賠機會
即使是完全符合《瓊斯法案》的條件,也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使用這一法律,不要簽仲裁協議。因為一旦簽仲裁協議,很可能就不能再依照《瓊斯法案》索賠。林敦就是因為簽了仲裁協議,而錯失根據《瓊斯法案》索賠的機會。
林敦是新州居民,他在海洋周公司工作了兩年多,2005年4月,他在海洋周公司的堪達斯船上作業時背部受傷。受傷以後,林敦無法繼續工作,在家接受治療,但是他的病情繼續惡化,醫生診斷為椎間盤突出,並告訴他需要腰椎手術。這種情況下,林敦於2005年7月給船公司去信,要求對方支付受傷的賠償和手術的經費。2005年7月,林敦收到船公司寄來的《賠償仲裁信》,在船公司起草的仲裁信中寫著「儘管海洋周公司有義務支付治療費用,但海洋周公司不負有與普通海洋法、《瓊斯法案》以及其他法律上面的責任。」根據仲裁協議書,海洋周公司同意按月支付60%的工資,直到林敦身體恢復。林敦在協議上簽了字,並兌換了船公司寄來的支票。
2006年1月,海洋周公司終止了和林敦的僱傭協議。2006年6月,林敦提起訴訟。海洋周公司提議法院解除訴訟。兩個月以後,地區法庭裁定仲裁協議違法,因為根據新澤西法律,仲裁協議「顯失公平」。船公司將案件上訴到第二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駁回了地區法庭的裁決,並將案件駁回重審,原因有三:1)林敦的案件本來是適用《瓊斯法案》,但雙方已經達成了仲裁協議,《瓊斯法案》與《聯邦仲裁法》之前沒有先佔關係,所以要遵照仲裁協議。2)地區法庭認為仲裁協議顯失公平,所以裁定協議無效,但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協議並不符合「顯失公平」的條件。3)仲裁協議仍然需要繼續執行,因為林敦在協議書上已經簽字,並且兌換了船公司寄來的支票,表示他已經確認了仲裁協議。◇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