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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兒童優惠以年齡為準

【大紀元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兒童搭大眾運輸、參觀文教設施等不以身高、而以年齡訂優惠措施,未滿一定年齡免費,違者將處罰鍰。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今年兒童節前,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訂定適用範圍及兒童免費優待年齡。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表示,根據調查發現,許多文教及休閒娛樂設施收費規定都以身高為兒童優惠單一標準,且各單位標準不一,從兒童發展現況看,2歲10個月孩子有85%高於90公分,導致受惠兒童有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免費優惠,相關優惠措施適用範圍及年齡,由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若業者違反規定,得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福利組權益發展科長錢秀琴受訪時表示,現階段調查文教設施和民營遊樂場所,多有提供兒童優惠,且也多以年齡為優惠標準;修法後將宣導民營業者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