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1月25日訊)稅法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的定義與移民法上居民與非居民定義有很大的不同。在稅法裡,以甚麼樣的稅為準,區分兩者的定義又不同。居民還是非居民在報稅時有很大的差別。所以,有必要正確理解兩者在稅法上的不同。 只有正確理解他們兩者在稅法上的差別,才能做好省稅計畫(Tax Planning)。
居民和非居民在交個人所得稅時的差異
以大部分人關心的所得稅(Income Tax)為基準來看他們兩者的不同。 首先,公民和永久居民是自動成為稅法上的居民,居民在報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要報在美國的收入,而且要報在其他國家包括中國的收入給美國稅務當局。
有很多人以是否在美國生活來判斷是不是稅法上的居民,這是一個誤區。生活在中國的美國永久居民,雖然居住在中國,但他們是美國稅法上的居民,所以他們的麻煩是不僅要報收入給中國稅務局,還要報收入到美國稅務局。
不是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非移民者身分居住在美國的人應根據「實際居住」原則(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以計算在美國居住的天數來判斷是不是稅法上的居民。報所得稅的當年最少居留31天,而且過去3年共居留183天以上的,即成為稅法意義上的居民(183天的計算方法是, 當年的滯留天數,一年前的滯留天數的1/3,2年前的滯留天數的1/6加在一起是否達到183天)。
但留學生、交換學生、交換教授、政府機關相關人員等則不適用於上述說明的「實際居住」原則(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一般來說,持有F,J,M,Q簽證的學生前5年是非居民身分,第6年開始可以計算183天美國滯留條件。持有 J簽證和Q簽證的研究員,交換教授, 老師等前2年是非居民身分,第3年開始可以計算183天美國滯留條件。還有,持有工作簽證H-1B的人,從滿183天開始,可以用居民身分來報所得稅。
一般來說,以居民身分報所得稅比非居民身分報所得稅更有利。政府給居民的稅收優惠中有非居民無法享受的優惠。非居民不能享受標準扣除(Standard Deduction),勞動收入信用(Earned Income Credit), 還有希望信用(Hope Credit)和包括一生教育稅額扣除(Lifetime Learning Credit)的教育扣除信用(Education Credit)。當然,居民也有不利的時候。居民不僅應報在美國的收入,而且也要在其他國家的收入,而非居民只須報美國的收入就可以了。
捐贈和繼承稅法上居民和非居民的差異
稅法不是只包含所得稅,還有跟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另一種稅法,就是捐贈和繼承(Gift and Estate Tax)稅法。這個稅法對居民和非居民的適用規定也有顯著的差異,所以有必要了解清楚。
捐贈是意味著有價值的東西無償給別人。 2013年和2014年的基準是每人每年無需報稅可以捐贈1萬4千美金。 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就必須報捐贈稅給美聯邦國稅廳(IRS),但與一生能捐贈的、可免稅的繼承額加在一起,2013年的最高基準是525萬美金,在這個數目以內捐贈和繼承都不用交稅。但非居民,無法享用一生免稅額525萬美金的優惠。所以非居民身分的人如繼承一筆財產,需交可觀的繼承稅。在美國,為避免非居民身分的捐贈和繼承稅,就需要相對應的省稅計畫。
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於捐贈和繼承的居民定義和前面提的所得稅上的居民的定義完全不一樣。判斷捐贈和繼承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最重要的基準是「No Intention of Leaving the United States」,即有沒有意願離開美國。
金光浩註冊會計師: (201) 947-0604, CPA 칼럼: kkhcpa@hotmail.com , facebook.com/kkhc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