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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協商共識私校教師養老金年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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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3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共識,新版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攸關公保養老年金相關條文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午召集朝野協商達共識,修法通過後的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其他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待年金相關改革修法完成後施行。

朝野協商達共識,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且年滿55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予養老給付。一次養老給付部分,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養老年金給付者,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至1.3%之間核給,最高採計35年,總給付率最高為45.5%。

朝野協商達共識,按基本年金率計算給付養老年金的被保險人,每月退休金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投保額2倍的80%,超過者應調降養老金給付,或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且一經領受,就不得變更。

修法也訂有回溯條款,朝野達共識,民國99年之後退休的私校被保險人,在該法正式實施後,可選擇繳回已領的一次退保險金,改領年金。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協商會後受訪表示,修法通過後每年受影響的私校教師約1000、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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