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退場機制
【大紀元9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法官檢察官去年首次辦理職務評定,卻有98%被評為「良好」;考試委員認為被評為「未達良好」的司法官,應規範退場機制。
法官、檢察官之前適用考績法,打甲乙丙考績,民國101年度法官法上路後,法官檢察官以「職務評定」,取代以往的考績,做為核發獎金及俸級晉級的依據。
職務評定制度,只有「良好」、「未達良好」兩種。法官檢察官101年首次辦理職務評定,高達98.08%被評定「良好」,1.92%被評為「未達良好」;未達良好是不晉級也不給獎金。多位考試委員質疑職務評定結果與社會觀感落差很大。
考試委員們建議,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增訂分數級距及內部管控機制;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者,應規範相關退場機制;職務評定結果應明定比率限制。
銓敘部將考試委員的意見轉給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銓敘部今天並向考試院會提業務報告。
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依法官法立法說明,辦理職務評定目的是為了提高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品質與效率,並非為了淘汰機制,因此,有關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機制,應依法官法所定法官評鑑、法官懲戒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院與法務部並說,法官檢察官與國家有特別任用關係,不宜與一般公務員考績性質等同視之。
銓敘部則向考試委員報告指,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制度甫於101年施行,執行成效如何,有待進一步觀察,銓敘部將試委們建議提供給司法院及法務部做為日後研修職務評定制度的參考,銓敘部將持續追蹤,讓職務評定制度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