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9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編譯報導)喬治·普裏特讚津等訴霍德(Jose Pretzantzin,et al. v. Holder)
案件編號:11-2867-ag,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7月31日裁定,9月16日修改。
當事人普裏特讚津和遠房親戚一起住在紐約牙買加,2007年3月5日清晨他被敲門聲吵醒,當他打開三層臥室的窗戶時,看到樓下有一群武裝好的制服官員,是國土安全局(DHS)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的官員。ICE官員告訴普裏特讚津他們是「警察」,並命令他下樓開門,普裏特讚津打開門以後,其中的一個官員讓普裏特讚津帶上樓,並命令他將其他官員放進來。ICE官員們既沒有解釋自己為何來此,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或者獲得許可就進入了普裏特讚津所住的公寓。官員們把房子裏的人集中到客廳,並要求他們出示證件,這些人中只有一個人有一本護照。ICE官員在沒有詢問普裏特讚津是否有合法身份的情況下,將公寓裏住的人逮捕。
要求撤回違憲獲得的證據
所有人被戴上手銬並帶到曼哈頓聯邦廣場26號,這時ICE官員才通知他們被移民官員拘捕了。ICE官員和當事人面談,並讓他們在聲明上簽字(事先也沒有宣讀聲明的內容),這些聲明被附在I-213s表上(可遞解出境/不可再入境的外國人記錄)。此後,當事人在當天下午被釋放,並被指控違反了移民法212(a)(6)(A)(i)款,因為沒有經過邊檢進入美國,每個當事人都收到出庭通知。
在出庭時,當事人承認自己是出庭通知上的人,但拒絕接受可被遞解出境的指控,並要求撤銷ICE官員所獲得的證據,並終止遞解過程。當事人指出,他們有權撤回證據,因為獲得證據的方式違反了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而政府則指自己擁有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通過當事人提供的名字,政府通過危地馬拉大使館查到了當事人的出生證明。移民法官要求政府出示進入當事人公寓當天所獲得的搜查令、逮捕令或者是官員許可,以及任何可以證明當日行為正當的證據,但遭到政府的拒絕。
2008年6月,移民法官批準了當事人請求撤回證據的要求,並終止了遞解流程,並指出ICE官員在沒有任何許可的情況下侵入當事人的公寓是違反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行為。
二法院:逮捕是否違憲是核心
政府因此將案件上訴到移民上訴局(BIA),2010年12月17日,移民上訴局否決了移民法官的裁定。BIA認為,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INS v. Lopez-Mendoza,1984年裁定),身份證明不可因為逮捕的非法性而撤回。同時,BIA認為,不用追究當事人是否被侵犯憲法賦予的權利,因為在逮捕後已經查到了當事人的出生證明和犯罪記錄(可以證明當事人非法居留在美國)。最後,BIA還認為證據是可用的,因為當事人並沒有說證據是「不真實或不可信的」。
第二巡回法庭認為,一般而言,任何證據都必須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而BIA始終沒有說明自己是否在取得證據的過程中是否違反了第四修正案,只是強調獲得了當事人的出生證明與犯罪記錄。因此,第二巡回法庭將案件駁回,要求BIA把案件的討論回到是否非法獲得證據的問題上。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