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公司財務陷入困境該怎麼辦?(二)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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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21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tvsmo.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在巴黎11區 開了兩家服裝店,目前生意不太景氣,陸續拖欠了一些供貨商和員工的錢,為此債主已準備要對簿公堂,不斷發來催告信,搞得我非常苦惱,無心經營。請問我應該如何對付目前的困境?

答:接著上期介紹兩種司法保護程序,本期繼續為您介紹解決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其它辦法。

3.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適用於已經無力償還債款,尚未展開或已經結束和解程序的企業。這些企業應在停止付款的45天內提出重整申請。重整程序一般為6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次。在此期間,企業停止支付欠款,制定重整計劃並提交法官認可。重整程序還可由債權人或檢察官提出,但需要在和解程序完成之後。

申請司法重整程序所需的文件包括:

– 公司註冊證明;
– 一個月以上的收支狀況;
– 預計年度帳目;
– 申請之日的員工人數、員工地址以及上年度的銷售額;
– 債權和債務(註明債權人的姓名、地址和欠薪總額);
– 擔保以及帳外擔保狀況;
– 債務清單;
– 連帶擔保人名單及地址;
– 參加程序的企業委員會或員工代表的姓名地址;
– 企業主出具的在此前一年半未指定和解程序代理人或展開該程序的證明。

如已經展開調解程序,註明該程序的開始日期、代理人和受理法院。

以上材料應註明日期,由債務人簽字證實其真實無誤。文件不齊者應註明缺失文件的原因。

4.司法清算程序

司法清算程序適用於已經停止償還欠款,而又無法繼續經營的企業,該程序的目的是結束經營。 將債務人的財產整體或分散轉讓。該程序的申請需在停止償還欠款的45天內提出。

司法清算的申請及所需文件與重整程序相同。企業需證明已無法繼續經營。企業的關閉日期由法庭決定。否則,所有債權人均可在兩年後申請關閉企業。沒有不動產、銷售額在75萬歐元以下、最後半年內員工少於5人的小企業可以採用簡易程序,將關閉時間縮短為一年。

企業的司法保護措施對債權的影響

在司法程序中,企業的負債處於凍結狀態。但企業的債權債務可相互衝抵,企業在得到法官允許後,可以低於市值的價格收回留置抵押物品、註銷擔保或解除租賃合同(商法典第L622-7條)。

除了一年以上的貸款合同外,其它程序開始前的債權停止計算利息(商法典第L622-28條)。在企業繼續經營活動的情況下,所有未到期債權、對企業的追償程序,以及對債權人的動產和不動產的執行(包括尚未發生效力的資產處分)在司法保護程序期間一概停止。

債權團的代表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行使排他性的管轄權。每個債權人應在「民商告示公告(Bodacc)」刊登司法程序後的兩個月內向債權團申報債權,但員工工資和司法程序開始之後產生的債權除外(商法典第L622-24條)。此外,企業還要依法將有關司法程序的情況告知不動產擔保人和租賃合同人。

讀者或親友的企業一旦陷入財務困境,可根據以上情況,選擇適合的司法保護程序度過難關。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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