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平軍人犯罪歸司法 歐有前例
【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布魯塞爾6日專電)好些歐洲國家基於人權及非戰時考量,早將軍事審判改為一般司法審理,如荷蘭、比利時軍人在承平時期違法,都由一般法院審理。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
受「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影響及觀念改變,人民要求人權受到更佳保障,也陸續出現不信任軍法的聲音,因此近20多年來,不少歐洲國家進行改革,將軍事審判改為一般司法審判。
舉例而言,比利時原有戰時理事會(Conseil de guerre)及軍事法庭(Cour Militaire),戰時理事會負責審判違反軍事刑法的上尉或以下階級,軍事法庭審判上尉以上軍官,並受理戰時理事會判決的上訴。
但比利時已自2004年1月廢除兩者,因為在承平時期,不適宜再由一般司法審判以外的司法權來審判軍人。
因此,在平時,比利時軍人無論在國內外犯法,都由一般法院審判。軍事司法權僅在戰時軍人違法時,才具有法定行使資格。
再以荷蘭為例,荷蘭軍方的檢察、判決、執行等程序,長期由軍方掌控,但自1990年代進行改革後,軍人違法,改為一般法院審判,並集中在荷蘭東部的阿納姆(Arnhem)審理,審議庭組成包括一般法官及軍事人員。
過去由荷蘭軍方決定是否針對涉嫌違法的軍人提起訴訟,現在也改為一般檢察官。
在北歐,丹麥軍事檢察系統雖在國防部之下,但獨立於軍事指揮鏈之外;芬蘭為避免軍方當局在法庭程序中可能造成的影響,軍事檢察工作從軍方改由一般檢察官進行。
此外,在「歐洲人權公約」要求的「獨立審判」條文下,正申請加入歐洲聯盟的土耳其也已通過新法規,廢除被認為有違獨立審判意旨的國家安全法庭。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