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8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經濟部表示,依據服貿協議第3條第3款的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亦即兩岸確認服貿協議不涉及兩岸間就業、永久性居留權及公民權的開放問題,政府從未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服貿協議中台灣有關模式四之自然人暫時性移動的承諾,係按照台灣現有對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至於台灣現行有關投資20萬美元以上得來台的陸方投資人,或金額更大時的陸籍幹部或技術人員來台從事專業活動,均有嚴謹的資金門檻、營業額、營業資格以及來台人數限制等具體要求,並於投資後檢查不得「校長兼撞鐘」,不會有影響本地勞工市場的情況發生。
另外,經濟部強調,政府是依據投資個案發給適當期限的在台停留證,陸籍幹部離職或投資人結束投資活動後即須離台,與投資移民可取得「永久居留權」性質完全不同。事實上,政府從未開放大陸人士以投資移民方式來台。
經濟部也說,兩岸服務貿易議,雙方開放內容符合對等原則,陸方在服貿協議所做承諾皆超出其在WTO承諾的開放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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