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 免稅條件變更
【大紀元2013年0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因車輛改變用途、車主及身心障礙者戶籍分開或遷移、或車主、身心障礙者死亡等免稅條件喪失者,應自免稅條件喪失時恢復課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該局對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與戶政、監理、社政等機關提供之資料相互勾稽審查,以遏止逃漏稅捐,故前開免稅車輛若免稅條件喪失時,例:戶籍遷移以致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設籍同址、車主之車籍與戶籍地址不一致、身心障礙手冊因逾期失效或障礙原因消失註銷、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車輛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等,不符免稅要件規定時,均將自免稅原因消失日起取消免稅並補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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