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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課奢侈稅者 可扣除財產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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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財政部3日表示,自民國100年(2011)6月1日起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只要個人在短期內出售房屋,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課徵奢侈稅者,財政部5日將發布解釋令,准許實價課稅者可在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餘額。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對於已繳納奢侈、而未區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售價的案件,將准予扣除包括奢侈稅、仲介費等稅費,民眾出售房屋按實價課徵所得稅者,可望減少負擔稅。

以一棟成本600萬、售價1‚000萬的房子為例,被課15%的稅率,需額外支付150萬元的奢侈稅,若其他裝修雜費等預計花費50萬,用1‚000萬扣除,剩下的100萬再乘上2/5,剩下的40萬即可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中,將房屋交易損益認列扣除。

財政部表示,將於週五公告新令,並可回溯適用,過去2年未減除奢侈稅的核實課稅案件,均可提出證明向國稅局辦理更正,並重新計算應稅所得,若有多繳稅的情況,也將還稅於民。◇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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