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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有林地種作物 限2年修正

出租國有林地混農使用 屆期2年緩衝修正 否將失去農保資格

【大紀元2013年07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產署29日表示,如果在租用的國有造林地種植果樹、檳榔等作物,在租約到期後申請續約,將給與承租人2年短期租約來改正,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仍發現有繼續種植短期經濟作物情形,將收回土地,並喪失農保資格。

國產署指出,在國有出租造林地種植果樹、檳榔,是「超限利用」,承租人想申請續租,先給予2年之短期租約,2年內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查認定後無「超限利用」情形,可再延續9年的租約(2年修正期包含在9年租約期內),如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獲仍超限利用,則不再續約、收回土地。

國產署指出,依租約,造林地只能限作造林使用,但屢發現承租人種植果樹、檳榔,衍生無法換約續租等問題,與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研商後,決定做出以上措施,讓承租人有依租約改正的機會,降低對農民的衝擊。◇(責任編輯: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