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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大埔遷移費3.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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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5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經向苗栗縣府查證,縣府向張藥房收取代為搬移屋內物件所需費用新台幣3萬3000元,非媒體報導24萬2,000元。

媒體報導,苗栗縣政府強拆苗栗大埔張藥房,還跟屋主彭秀春索取24萬元拆遷費。

內政部下午表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權利義務,於應受的補償費發給完畢時終止。

內政部說,這個案件土地改良物補償費79萬餘元,苗栗縣政府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內政部指出,土徵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的補償費發給完畢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畢,應遷移的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內政部說,苗栗縣政府已於102年6月11日發函通知彭秀春等人於102年7月5日前自行完成遷移,因未如期遷移,由苗栗縣政府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並依規定,要求義務人繳納代為搬移屋內物件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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