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以惡治國(3) 以法律的名義違法
【大紀元2013年07月25日訊】《真實的江澤民》第六章 以惡治國
第三節 法治倒車
經歷過「砸爛公檢法」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共面臨著空前的政治和經濟危機。1978年中共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算是一個轉折點,開始了改革開放。作為中共體制內的每一個個體來講,許多人本身就是無法無天的文革犧牲品,所以,啟動改革開放之後,法制建設很快就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982年公佈實施了中共建政後的第四部憲法,此後,法制建設的進程就算「六•四」事件之後也沒有中斷,鄧小平在1992年南方談話中提出了「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對文革的亂狀可謂心有餘悸。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報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的基本方略。截止到1997年底,全國已有律師事務所8,441個,律師100,198人;全國共有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35,207個,法律服務人員119,155人,擔任鄉鎮企業法律顧問488,569處。1999年3月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寫入了憲法。
中共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制建設很大程度上是以「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為背景的。文革中,哪怕貴為國家主席,也保障不了自己的基本權利,逃脫不了被隨意揪斗和折磨整死的命運。所以,1999年3月「依法治國」入憲,的確讓中國人感到興奮不已,彷彿覺得共產黨走上了拋棄文革的不歸路,法制進程不會再被中斷了。
然而,「法治」畢竟不是「法制」。中共制定再多的法律,都是針對老百姓的,而孕育出文革禍胎的獨裁者之「人治」,仍然是中共統治的核心。正當人們對於中共的「依法治國」入憲感到興奮不已的幾個月之後,中共原本脆弱的法制建設就遭到了滅頂之災。
以法律的名義違法
前文已經談過,中共從一開始迫害法輪功就是違法的,這不只是說中國憲法上規定的中國人都有言論和信仰的自由,而且是說,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沒有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條文,在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與之相關的條款。中共迫害法輪功走的是一條黨利用公權力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非法打擊的套路。儘管迫害法輪功的那一夥人總是在借用法律的形式來對法輪功展開打壓,可是在法律上從來都沒有對法輪功進行過定性。「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台說法輪功是邪教,可那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共可以不准自己的黨徒煉法輪功,如果他真正堅持修煉法輪功,中共的黨組織可以讓其退黨,但是你卻不能藉此來約束普通的老百姓,更不能藉此使用法律的手段去迫害。就連中共的公安部在1995年下發的文件中,所公佈的十一種邪教裡就沒有涉及到法輪功,因此,說法輪功是邪教只是中共的一廂情願,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中共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打著法律的幌子掩蓋迫害,讓迫害顯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欺騙各界。
早在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就下達文件,嚴禁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例。1999年9月2日,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呂伯濤在全省中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明確要求,「對因法輪功問題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則上不予受理」;而對法輪功被「非法取締、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銷毀」、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留審查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國事務的人們知道,這是來自上面的,不限於北京,廣東,是全國性的。這表明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對法輪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徑。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機關和官員可以對法輪功任意胡來、無法無天,卻不准法輪功學員告這些機關和人員的侵權與違法行為。
中國「全國十佳律師」之一的高智晟律師,在業內享有「維權律師」的盛名,曾為法輪功學員黃偉案奔走於石家莊市兩級三個法院,但所有立案的努力都無果而終。他被告知「現在上邊有規定,凡是涉法輪功的案件一律不受理,並且不出具任何手續」。雖然案件是否受理應按國家法律規定辦,但一位被稱作「庭長」的法官對高律師說,「你不是黨員嗎,黨代表大會的精神你也沒學過吧,律師不允許接此類案件你知不知道,法院都是共產黨的,法律也是共產黨定的,現在上邊有規定說不能受理,就是不受理,你願意找誰就去找誰,願意哪告就去哪告」。
高智晟律師在他的《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吳邦國委員長的公開信》中說,「從既有法律原則角度看,對法輪功人員的刑罰及處罰存在以下完全悖離基本法律原則、現代法治精神的作法:
「一•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即《刑法》對其頒布實施前的行為不具有調整功能。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止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下稱《決定》)頒行後,只是在形式上彌補了『罪刑法定』的空缺。而此後對絕大多數修煉法輪功的公民的刑罰則完全針對的是他們在《決定》頒行前的行為,黃偉1999年11月(《決定》頒行墨跡未乾)被勞教即完全屬這種情形。這種作法是公開地、長時間、大規模地違反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即絕大多數公民是在違反我國現行基本法律原則的情勢下被投入監獄的。
「二•無論是在制定法國家裏,或者是海洋法系國家裏,刑法調整的(我國的一貫叫法是『打擊』的)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或某一類人的身份,這也是全人類普遍的刑法文明成果。許多修煉法輪功的公民是因為其具有法輪功人員的身份而被治罪,黃偉這次被勞教是最明顯的鮮例。這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反動。這種作法直接帶來的後果是對法律普遍標準的任意性,對國家確立及追求法治社會的努力造成現實的、長期的危害。
「三•《決定》對修煉法輪功者、法輪功者的法輪功行為、法輪功組織,法輪功者與法輪功組織的關係,邪教組織、法輪功組織與邪教組織的關係,甚麼是邪教組織?法輪功者,法輪功者的甚麼行為及法輪功組織的甚麼行為是邪教犯罪,沒有任何可資司法審判時予以準確判斷的法律界定。致使對絕大多數法輪功者的刑罰及處罰千篇一律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由。至於是否有邪教組織可資被刑罰者利用、是否真的利用了邪教組織、是甚麼時間在甚麼地方如何利用了邪教組織、是否實施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如何破壞了國家法律實施等刑事判決中必須陳述的被罰者的罪狀幾乎是一律沒有。
「四•一些地方對法輪功者的勞教隨意性令人痛心。……剝奪一個公民數年的人身自由,對被剝奪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沒有任何可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程序。一個勞教決定送到被處罰者手中時,即被送進勞教所。。。在包括警察在內的全體公民都知曉勞教制度違反憲法、基本法律、違反現代法制文明的情勢下,繼續持之以恆,國家就此承擔越來越大的非道義及非文明的成本。
「五•國家及地方政府對上述惡劣現象的制度性縱容及鼓勵帶來的最直接後果,是對司法工作人員品行的惡性毒化。黃偉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員的角色錯位及執業道德的墮落已到了令文明社會不恥的地步,更令人恐懼的是他們不以為恥。法官、法院,是法律價值的守門人,他們的職業操守、專業修養及文明制度的作用,使他們對任何悖離法律價值的可能保持著本能的警惕。這是全人類制度文明社會裏法官、法院價值境界的普遍狀態。在為黃偉立案努力中人們看到的是相反。法官、法院依然是『守門人』的角色,他們對國家法律的價值、法治的精神已沒有了一絲的責任及道德。他們向狗一樣地撲向任何企圖張揚國家法律價值者。他們對職業的神聖沒有了任何敬畏之心,他們每天在為這個國家的權力運作在道義及文明的負面評價積累方面不遺餘力,令人痛心不已。」【3】
2005年10月18日,高智晟律師又發表了《致胡錦濤溫家寶的公開信》:
「一些地方當局對信仰法輪功同胞者的迫害已到了完全隨心所欲的地步,我們無法接受這種公然反人類的野蠻暴行發生在21世紀的人類社會、發生在有政府存在的今天的中國的現實……對今日中國婦孺皆知的正在公開發生的持續迫害無辜信仰者的野蠻暴行,兩位若不知情,那是你們對國人的一種罪責;若知情而不予制止,這與具體行惡者的罪惡何異?……在針對信仰法輪功者迫害的這場浩劫中,一些罪惡的東西形去而神不散,持續不輟的罪惡不僅僅使無以計數的善男信女蒙冤涉難甚至含恨而死,這種完全悖越基本人性的迫害至今仍在延續著,同時被延續著的是持續被損害的我們的政府形象以至國家形象,它包括法律方面的、道德方面及人性文明方面的。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締約國。……無論是國際法準則還是中國自己的根本法,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侵犯人權、慘無人道地迫害本國同胞」。【4】
高智晟律師在第三次公開上書中說:
「我們社會中的令人不恥的罪惡源即是在半個多世紀裡,給我們的民族造成歷數不盡災難的勞教制度。勞教制度,作為中國國務院赤裸裸地侮辱和粗暴踐踏國家憲法原則的醜行,在中國國家有憲法的日子裡一直被堅持著。人類歷史上,沒有那個國家的政府能像中國的國務院這樣,完全不把自己國家的憲法當回事,勞教制度從這個國家有憲法之日起即使國家憲法始終處於尷尬境地,它表明中共政府的無法無天及所謂依法治國的騙局。……勞教制度被中國國務院繼續惡劣持有,其作為一個持續的無處不在的、最為惡劣的、踐踏憲法的壞榜樣,不僅僅成了非法剝奪公民憲法、法律權益的野蠻道具。其根本上,是中國國家走向法治的最為反動的制度弊端。勞教制度,是中國憲法、基本法律原則及中國人民追求法治明天的最大敵人。我們這次的調查不僅表明,勞教制度對中國依法治國價值的反動,更令人不寒而慄的,是它非法剝奪公民法律權益方面被徹底濫用的超乎常人想像的隨意性、廣泛性,及它在基層政府那裏完成打壓人民基本權利方面越來越旺盛的生命力」。【5】
「610」指示:「不能對法輪功無罪判決」
除了政法委、「610」在法外操控公檢法司之外,中共的法院本身就是黑箱作業。法院裡面有個「審判委員會」,這個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指導所有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審判。即法官只是表面上審,但是沒有最後判決權,而這個審判委員會,不出面審,但是有最後判決權。這個審判委員會的成員除了院長、副院長之外,其他成員基本上是秘密的,不為外界所知,在背後黑箱作業。即「審判委員會」的成員是不透明的,運作是不透明的,對所謂的大案、特殊案件等等的審判完全不透明。中共把法輪功當作重大案件,政法委、「610」充分地利用「審判委員會」這種黑箱作業,操控判決的結果。案子還沒有審判,判決已經由政法委、「610」內定好了。
曾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黎雄兵律師說:「在法律程序上,不管偵察、審判,還是起訴,從來文件上看不到『610』這個機構,對外的文書上看不到。但是在處理法輪功問題時,司法程序實際上卻被『610』掌控。在司法的公開透明上,『610』有違法律原則。」江天勇律師表示:「在法輪功案件中,總是聽法官、檢查官說,他們做不了主,要聽『610』做決定,包括案件的開庭時間、公開與否、乃至最後的審判結果,都是『610』安排的。但是『610』既不是立法,也不是司法,也不是行政機關。到目前為止,我不知道『610』這個機構究竟如何存在,到底在哪個地方,被誰負責,人員任命組成如何來的,經過甚麼法律的授權?既然沒有法律授權,也就是說,這個機構的設置沒有法律根據,那它就是一個非法的東西。」【6】
2009年初,海外媒體曝光了山東青島,遼寧瀋陽,河南焦作等地「宣讀了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法輪功」案件律師辯護代理指示協調工作的通知》」,「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加強打壓法輪功的秘密文件。瀋陽市鐵西區「610」辦公室下發的秘密文件還暴露出中共被迫調整的司法新底線: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同年中共河北省石家莊市委「防範辦」下發一個秘密通知,要求對法輪功「法律維權」、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要「及時制止」、「全力以赴做好涉法輪功案件的審理工作」。該通知要各級「防範辦」「牽頭建立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審理法輪功案件和掌握「維權」律師的活動動態,「統一工作步調」,即表明一切要聽「防範辦」的。非法通知的第三部份要求「提前協調」,要市中級法院和各縣(市)區「防範辦」在法輪功案件開庭前三日將庭審計劃報市委「防範辦」,「有苗頭性傾向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發現有外地維權律師來石家莊(石家莊「防範辦」尤其害怕北京維權律師來石家莊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要將情況及時上報市委防範辦」。這和瀋陽市鐵西區「610」辦公室下發的秘密文件中暴露出「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的中共司法新底線,同出一轍。這樣的非法秘密文件自然不限於上述幾個地方。【7】
以黨權代法的打壓
中共人員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時經常說:現在是非常時期,對法輪功可以不講法律。吉林公主嶺國保大隊的惡警在綁架法輪功學員時蠻橫地說:我們就是不按法律辦事。河北省遷安市法院人員公開宣稱:法輪功案子不按照法律辦案。長春中院對法輪功學員上訴的案子不開庭就直接宣判,而且說:法輪功的問題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2008年12月17日,江蘇省蘇州法院判法輪功學員路通四年徒刑,路通的女兒為父親申冤,要求法院依法重審,當地法院一位名叫顧迎慶的法官對律師說:「你不要寄希望於法律是超脫政治之外的」、「你跟我講法律幹甚麼,我跟你講政治」。
2009年9月,四川省西昌市六十八歲的老太太高德玉,因為煉法輪功被綁架並逮捕,她家人為她請了律師。律師在要求會見高德玉老人過程中,遭到執法部門層層阻擾,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2010年9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十二年。
河北省遷安市法院於2009年12月6日非法判處法輪功學員梁秀蘭八年、張立芹和邵連榮七年半、李秀華、孫永生和楊占民七年徒刑。之後,審判長馮小林面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質疑不得不坦言: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辦理。
法官對法輪功的案子不按照法律辦事,那麼按照甚麼呢?湖南省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判決的法官說:「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8】
吉林省農安縣「610」辦馬主任為甚麼有恃無恐地說「在這我們說了算,我們講政治不講法律,你們願上哪告就去上哪告」?上海市寶山區國保大隊的顧處長說:「甚麼法律?我說的就是法律!」【8】
2010年5月13日,四川省西昌市「610」操控市法院非法庭審四名法輪功學員。開庭前,三個律師在法院辦手續時,法官楊波就先打招呼:「不許對法輪功作定性上的辯護」【8】,並告訴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有文不准律師對法輪功作定性辯護,律師叫拿出文件來看看,楊波說是內部文件,始終沒拿出來。
2010年11月16日上午九點左右,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警察在九中小區二路站點綁架了法輪功學員崔月秋,隨後抄家,搶走私人財物。不久當局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崔月秋秘密開庭,非法判刑三年半。崔月秋的丈夫王先生多次找公檢法司等相關部門說明真相。而一法院的工作人員對王先生說:「對法輪功案件的處理並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只是依照一個內部文件,而這個文件我們不能給你看。」【8】這個「內部文件」到底是甚麼?這些年來,法院一直以內部秘密文件代替法律,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
(節選自《真實的江澤民》第六章;作者:《真實的江澤民》聯合寫作組)
(責任編輯:肖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