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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停工 雇主不能扣工資

【大紀元2013年07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蘇力強颱侵襲,台中市勞工局提醒企事業單位,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時,是與〈勞動基準法〉「放假」概念不同,雇主不得視勞工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處理,且不得強迫補工、扣全勤、解僱等處分。另外,雇主也要考量天候狀況,不得強迫在颱風假出勤,尤其是外送飲料店、小吃店,以保障勞工安全。

勞工局長賴淑惠表示,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工;或雖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工,但勞工確實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導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或上下班必經地區已通報停工,都屬於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應造福勞工,不扣發工資。

若天然災害發生,企業因需要由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僱雙方在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要求出勤的勞工,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再加給工資。

其中較為人詬病的以服務業居多,包括要外送的飲料店、小吃店,或大型百貨公司及電影院等行業,通常無法放颱風假。勞工局也呼籲這些事業單位,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在颱風假當日出勤,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避免職災發生。

(責任編輯:羅令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