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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
【大紀元2013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黃爺爺於楊梅市某社區飼養上百隻貓咪,飼養期間不黯法律需求,造成社區環境衛生品質問題以致鄰居抗議,法律未限制人民不得飼養寵物或僅能飼養多少,桃園動物防疫所接受陳情抗議,結合警政團隊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給予行政處理。
此外,由於飼主飼養貓咪之房屋仍有產權上法律糾紛,以致該房屋履遭換鎖抵制,疑有違法動物保護法第5、6條等情事,近期將追查雙方當事人釐清法律之權利與責任,祈尊重生命和披澤眾生。
桃園動物防疫所指出:優質飼主飼養寵物前應先行自我評估主客觀能力,包括:經濟能力、自己健康情形(過敏原)、居住環境、承擔能力等等需求,每年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完成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狂犬病疫苗防疫注射,重要動物傳染病犬隻八合一、貓隻五合一也是必需的。
依據動物保護法將該寵物植入晶片完成寵物登記,為寵物完成絕育手術更是克不容緩,不致造成流浪動物不斷滋生,造成社會成本浪費及無辜生命的浩劫。
該所指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同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