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差別影響歧視成立
【大紀元2013年06月05日訊】(紐約訊)紐約市消防局有90%的消防員是白人,雖然紐約消防局並不存在明顯的歧視性招聘規定,但結果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問題。根據法律,如果出現歧視性結果,在裁決時將不問動機。在地區法院裁定紐約市存在差別影響歧視後,法官要求紐約市糾正歧視性的考試和篩選流程,同時要求僱傭專員監督招聘流程,並保障少數族裔不受歧視和報復。紐約市政府不同意第二項裁決結果並提出上訴,巡迴法庭認為對出現差別影響歧視的當事人,法院有責任要求採取補救措施。
案件回顧
位於布碌侖的「火神協會」(the Vulcan Society )成立於1944年,致力於保護紐約市黑人消防員的權益。幾十年以來,火神協會一直和紐約市消防局官司不斷,第二巡迴法庭的最新判例只是一系列官司的一部分。1973年,火神協會就起訴民事服務委員會,認為紐約市消防員入門考試筆試題目有歧視效果(第二巡迴法庭,360 F. Supp. 1265, 1277),最終勝訴。
2002年8月,火神協會向聯邦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the federal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簡稱EEOC)發起投訴,EEOC將這一投訴轉到司法部。2007年5月,美國政府依據《1964年民權法》第7篇對紐約市提起訴訟,認為紐約市消防局的入門消防員篩選流程存在差別影響歧視,會對黑人和西裔消防員造成歧視。同時被起訴的,還有紐約市消防局對候選人打分的制度。
2002年的考試中,消防局共從3.4萬申請人中僱傭了5,300人,其中有3,100個黑人參加考試,錄取了461人,4,200名西裔參加了考試,錄取了其中的184人。1998年的考試中,白人的通過率是89.9%,黑人為60.3%。2002年的考試中,白人的通過率為97.2%,黑人為85.4%。
美國政府在訴訟中認為,這些考試和工作沒有關係,也不構成業務上的必須,所以要求紐約市消防局採取適當措施糾正目前的歧視政策和行為。2007年9月5日,地區法庭允許火神協會和其他多個相關人員參與本案,其中全市行政服務局(The Department of Citywide Administrative Services)、紐約市消防局、市長彭博、時任消防局長斯考皮塔(Scoppetta)成為被告。除了差別影響歧視起訴外,彭博、斯考皮塔還被起訴存在故意歧視。2009年7月22日,地區法院接受了案件各方要求使用簡易判決的申請,並裁定:紐約市消防局所採用的考試和篩選流程對黑人和西裔申請人不利,紐約市政府不能證明這些規定與工作有關而且是必須的,所以,根據無可爭辯的統計數據,存在差別影響歧視。但是,地區法院駁回了關於故意歧視的訴訟。
此後,紐約市採用了新的考試方案(6019號方案)。2010年1月21日,地區法庭發布了裁決後的第一道命令,涉及財務賠償和合規,同時特別要求紐約市設計出新的入門級考試程序。2010年5月26日,地區法院認為由於缺乏相關的知識,無法判斷6019號方案是否合規,所以委託了專業人員進行分析,並最終在2010年10月19日禁止使用6019號考試方案。2010年12月9日,參與各方決定要任命一個監督員來盯住紐約消防局(統稱「補救措施」):包括合規改進,增加招聘少數族裔的比例,定向對少數族裔的招聘廣告,對紐約消防局考試後篩選程序進行改進,並防止在工作場合出現對黑人消防員的歧視或報復。
巡迴法庭的討論與裁決
在地區法院作出最後的裁決以後,尼克拉斯(Nicholas Garaufis)法官任命了馬克(Marc Cohen)律師為監督專員,監督紐約市消防局的招聘和招聘,同時命令紐約市政府為監督活動支付150萬美元。
在地區法庭的決定之後,紐約市政府很快提起了申訴。根據法庭文件,地區法院的裁決包括兩個部分:一是紐約市政府原來的考試方案存在差別影響歧視,而且不能用6019號考試方案代替,必須開發出新的考試方案並改進考試後篩選程序。二是要求紐約市政府採取「補救措施」,核心是要指派專員(Special Master)監督整個補救措施的實施情況。紐約市政府對於第一部分沒有異議,但不同意第二部分。對此,巡迴法庭在討論中認為,《1964年民權法》第七篇的目地,就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同時,「還要清除歧視行為所帶來的後果,因為這些歧視已經使得就業環境變得對少數族裔公民不利」。在1977年的一個判例中(Teamsters v. United States, 431 U.S. 324),也指出「地區法院有要求(存在歧視的一方)採取補救措施的權力,是由《1964年民權法案》的目地所決定的」。因此,巡迴法庭認為,一旦歧視的事實已經被確定,地區法庭就有責任要求有責任的一方,彌補過去的歧視所造成的後果,同時,防止今後再發生類似的歧視。
因此,巡迴法庭維持了地區法庭的決定,要求紐約市消防局繼續僱傭監督專員,對僱傭過程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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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消防局的種族結構
紐約市有大量的黑人和西裔人口,根據城市規劃局的數據,2002年黑人占紐約市人口的25%,而西裔人口則佔到27%。但是,在紐約市消防局(FDNY)中,黑人只佔到2.6%,西裔也只有3.7%,2009年黑人和西裔占比也只有3.4%和6.7%。少數族裔人口占比過低的問題在紐約市消防局長期存在,是消防局的歷史問題,1963-1971年間消防局雇員中只有4%的人是黑人,黑人消防員占比明顯低其他城市。在洛杉磯、休斯頓、芝加哥和費城,黑人消防員的占比分別達到14%、17.1%、20.4%和26.3%。紐約市其他部門(相似部門)中,黑人雇員占比也高於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矯正局中黑人分別佔到16.6%、24.3%和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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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影響歧視
根據美國《1964年民權法》第七篇,如果雇主因種族、膚色、性別、宗教、來源國等原因對雇員進行歧視,這是明顯的歧視,雇主是很容易被告上法庭的,這一類歧視通常被稱為「差別對待歧視」。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雇主也會告上法庭,比如說雇主使用看上去非常中立、公平的規則,但是運用這些規則之後,結果中存在明顯的歧視,有一些特定群體的人明顯被排擠。後一種情況就構成了差別影響歧視(Desparate Impact),如果雇主因為差別影響歧視告上法庭,他(她)所需要做的是必須要證明自己所採用的程序和流程是出於「商業上的必須」。
以差別影響歧視將雇主告上法庭的雇員,沒有證明歧視動機的義務,因為法庭重視的是結果中所表現出來的歧視,而不是動機。如果雇主提出這樣做是因為業務的需要,原告則需要以類似部門的情況來證明,說明雇主這樣做不是必須的。
差別影響歧視的原則是197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Griggs v. Duke Power Co.判例(401 U.S. 424, 91 S.Ct. 849, 28 L.Ed.2d 158)中設定的。Griggs案中,雇主要求雇員有高中文憑,並通過兩門職業培訓考試,在地方法庭的判決中,因為原告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歧視的動機,所以原告敗訴。但是,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以後,高院認為民權法第七篇中規定:「不只是明顯的歧視行為受到(本法)的管制,也包括那些表面上看似公平,但在實際運行中卻是歧視性的行為」。◇
(責任編輯: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