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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修法 台行政院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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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麗榮、黃名璽台北4日電)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天表示,行政院不會對會計法修法提覆議,至於立法院要不要提復議,行政院尊重。

立法院院會上週三讀修正通過會計法修法,民意代表與學者報支經費有條件除罪;媒體報導,通過的條文漏「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

總統府表示,上午已收到立法院關於會計法修正條文諮文,總統府會依慣例送行政院長副署;若行政院長副署,總統會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在10日內公布修正條文。

鄭麗文受訪表示,會計法修法是由個別立法委員提案,且經朝野協商通過,不是行政院的案子,行政院不會提覆議。

不過,她說,立法院是否提復議,行政院尊重立法院。

憲法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但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復議案須由原案以表決器、投票記名或點名表決時,贊成原決議案的立委提出,且須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的理由,經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可於原案表決後的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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