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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賣百年龍柏 前警所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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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4日電)台中市警察局潭子分駐所劉姓前所長盜賣百年龍柏樹,居中牟利新台幣25萬元,最高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2年徒刑。

法院判決指出,原台中縣警方在民國99年間,有意將栽種於東勢區的2棵龍柏樹,包括1棵樹型優美、價值不菲的百年龍柏及1棵小龍柏,就近移植到東勢分局所屬單位維護管理。

台中市警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的劉姓前所長長期接觸園藝,當時是擔任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所長,爭取自籌經費,將龍柏移植到新社分駐所前花圃。

劉姓前所長向熟識的張姓園藝業者詢問是否有意購買百年龍柏,雙方協定以25萬元成交,張姓業者必須準備小龍柏樹掉包,替代百年龍柏,以掩人耳目。

張姓業者僱用工人挖掘龍柏,將百年龍柏樹運回園藝公司,並在新社分駐所前花圃種上掉包的小龍柏及另一小龍柏。張姓業者事後將百年龍柏樹以35萬元賣出,並於99年交付25萬元給劉姓前所長,案經舉發偵辦。

劉姓前所長在偵查及審理時否認竊取公有財物,辯稱他只請業者移植樹木,並未參與換樹、賣樹,且未收取報酬。張姓業者則自白犯罪。最高法院將劉姓前所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2年有期徒刑;張姓業者判處1年10月,緩刑4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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