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通過《溼地法》經濟與環境共容
【大紀元2013年06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耿豫仙臺灣臺北報導)濕地有強大的生態淨化作用,故有大地之「腎」的美名。中華民國立法院18日完成《溼地保育法》草案三讀程序,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指,溼地法的通過也代表臺灣的經濟與環境共存共容。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表示,濕地法在強調「零淨損失與明智利用」原則下,也允許既有經濟行為如養蚵、捕魚等,簡單來說「魚照抓、船照跑」但要保育。
《溼地法》通過 最高罰則150萬
《溼地保育法》三讀通過,未來溼地將以「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分層訂定及管理。何謂溼地,法案定義「水深在最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但若農業、漁業等原來即已使用的情況下,在訂為溼地時,要優先迴避減輕衝擊,或異地補償和生態補償等原則。
若違反生態等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並按次處罰。此外,溼地內不得砍伐、採集、放生、撿拾生物資源或獵捕野生動物,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說,《溼地保育法》與世界接軌並充分尊重農業、漁業等現況使用;為使濕地保育工作可長可久,同時訂定濕地基金與獎勵制度。
林淑芬表示,據聯合國的環境規劃署資料指,一公頃的溼地每年創造的經濟價值可達1萬4千美元,是熱帶雨林的7倍、農田的160倍。
臺灣溼地野生動植物獲保育
濕地生長著很多野生動植物資源,很多珍稀水禽的繁殖和遷徙離不開濕地,濕地也被稱為「鳥類的樂園」。濕地法完成立法後,臺灣的國光石化開發案有關的彰化大城濕地,及全球瀕危動物黑面琵鷺每年冬天都會到的臺南七股濕地都可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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