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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職安法〉三讀 員工過勞 雇主最高罰30萬

除1,670萬名勞工適用 還納入防過勞、勞工主動迴避危險權條款 勞工: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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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爭議多時的《職安法》終於三讀通過,此次全面整修的《職安法》,不僅擴大適用全國1,670萬名勞工,更將「防過勞」條款納入,強制雇主照顧勞工的義務,另增列「勞工主動迴避危險權」。不過勞工陣線提醒,三讀通過,應檢討相關配套確保新法落實。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等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延宕多時 卡在六輕條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勞工安全衛生法》,立法院第七屆原可三讀,但卡在修文中所謂的「六輕條款」,前雲林縣立委許舒博認定,條文顯然針對雲林麥寮六輕,而且罰鍰太重。黨團幾經協商未能有結果,且遇屆期不連續,第八屆捲土重來,也適逢許舒博連任未過,轉換跑道。

所謂「六輕條款」,即是石化廠等高風險行業應提安全評估報告,若未落實造成火災、爆炸等意外,將罰30萬~300萬元。

勞工感嘆 終於跟上時代

新法中也補強過去因職災通報標準嚴格,造成通報個案少,職災率被低估的問題。所以此次新增「通報項目」,未來若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雇主則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勞工陣線指出,根據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資料顯示,每一個工作天,就有五名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近二十名終身殘廢。而今年至今已通過認定38件過勞死案件,平均年齡48.9歲。一部保障勞工權益的法案,終在23年後跟上時代腳步。

不過勞工陣線認為,法修得再嚴,多為概略性規範,在目前勞檢員嚴重不足下,如何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才不會使該法空有條文卻無從落實,未來訂定相關子法還有更多挑戰。◇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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