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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產申報開罰 漏報債務最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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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監察院統計發現,從民國97年至今,有171人因為財產申報問題被裁罰,其中以誤報或漏報「債務」最多。

監察院副秘書長許海泉日前與媒體茶敘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從民國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以來,監察院每年受理財產申報人數達8000人以上,監察院每年會針對個案及一定比例的查核,了解申報人是否有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

監察院統計,從97年至今,因財產申報問題,受裁罰確定人數有171人,受裁罰的誤報或漏報項目,以「債務」最多,占32.75%,「存款」居次,占28.07%。

許海泉說,申報「債務」最常見的錯誤是,誤以為個人「單筆」債務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要申報,事實上,只要是個人債務餘額經過加總後達到100萬元,就要逐筆申報;除了申報人本人的債務,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債務情況,也要申報。

他並說,有些申報人是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而不是以申報日當日的債務餘額申報,也造成溢報債務;有的人則是漏報信用卡債務、私人債務。

至於申報「存款」常見錯誤情況,許海泉說,申報人誤以為單筆存款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例如,有人在一銀存了60萬、在台銀存了50萬元,以為單筆沒超過100萬元不必申報,事實上,只要是名下存款帳戶總額達100萬元,就要逐筆申報;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個別的存款總額達100萬元,也要申報。

他說,有些申報人借名給親友開戶存款,誤以為不須申報,也有人漏報定期存款或配偶的私房錢,這些情況都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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