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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項目 恐損加國勞力供需

【大紀元2013年05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楚方明編譯報導)最新的一份報告呼籲,重審加拿大臨時外國勞工項目。報告稱,引起日益爭議的臨時外勞項目,可能會扭曲加拿大本國勞動力市場自然勞動力的供應和需求。

  

由卡爾加裡大學公布的研究表明,加拿大並沒有面臨大規模勞工短缺的問題,而是遭遇勞動力技能與市場需求嚴重不配套的問題。

僱外勞 本地工人靠EI度日

該報告發表的前一天, CBC稱,早在2012年5月,人力資源部長范茵麗(Diane Finley)就被告知,在僱傭臨時外國工人的地方,合格的加拿大人工人卻在靠EI度日。

  

該個題為《我們需要所有工人: 揭加拿大勞工短缺謬論》之報告的作者麥克奎蘭(Kevin McQuillan)表示,平衡勞工市場並不要求增加勞動力的供應。報告稱:「事實上,有時用外勞填充工作的地方,那裏已遭受較高的失業率。臨時外國工人可能扭曲能讓更多加拿大工人就業和增加工作的勞動力資源。」

  

報告建議改進移民政策。部分解決方案是,調整勞動力市場需求的納入勞動力水平,並減少吸收臨時外國工人數目。他說:「不斷壯大的低工資臨時居民,對加拿大可能沒有好處,加拿大需要更有效地利用本國的人力資源。」

增加勞工市場所需技術的培訓

在 2012 年,通過臨時外勞項目進入加拿大的人數達 21萬3,516 人,是10年前的3倍多。加國技術移民項目長期對所需人數封頂,稱不能沖掉加拿大的勞動力市場。但是去年吸收的外勞人數超過政府接受的技術移民人數25%。

  

該報告承認,加拿大在特定行業和某些地區存在勞動力短缺,但麥克奎蘭稱,加拿大需要在市場所需領域的培訓上投資,鼓勵青年人通過教育和職業培訓從事市場所需職業,並對市場所需過剩專業培訓增收學費。

  

他還建議,政府應該找到有效途徑,如減稅,鼓勵高失業率地區的工人到勞工短缺的省分就業。

  

外勞項目越來越引起公眾的反對。 4 月份,皇家銀行簽約外部供應商提供IT援助,導致該銀行將一些加拿大人的工作外包。人們質疑,供應商如何能通過臨時外勞項目,帶外勞進入加拿大,替換掉那些本可以在銀行分部中通過培訓就可以解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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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珀:臨時外國勞工計劃得以修繕

(大紀元記者季薇編譯報導)對於近期反對黨指責在「臨時外國勞工計劃」上隱瞞信息、否認非正常工作,哈珀回應,聯邦政府過去一年多來一直在解決相關問題。

  

據CBC報導,7日反對黨、新民主黨(NDP)聯邦黨領唐民凱(Tom Mulcair)指責,在上週公布臨時外國勞工計劃變動之前,哈珀否認該項目存在問題。

  

哈珀回應:「實際情況正好相反,政府曾經表示將改革臨時外國勞工計劃。」他補充說,如今措施已經出台,使職位空缺與申領失業保險(EI)人士的信息更協調;一年半以來,政府一直致力於此事。

  

NDP與執政保守黨在臨時外國勞工計劃上針鋒相對,並非是空穴來風。人力資源部長范茵麗(Diane Finley)去年5月的一份備忘錄顯示,去年加拿大僱主僱用的臨時外國勞工就任的工作職位,與申領EI的加拿大人職位相同。備忘錄中列舉的一個例子顯示,同一省分、行業,就職食品櫃檯服務員的臨時外國勞工人數和申請EI的人數一致。

  

范茵麗表示:「我們一年前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其實在這之前我們一直在談論它,事實上這也正是為甚麼我們對就業保險和臨時外國勞工計劃進行調整。」她說,調整後僱主更加關注合格的失業人士,而找工人士對正在尋找空職的僱主也更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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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外勞計劃新規定

(大紀元記者李平編譯報導)近日,加拿大移民部《移民彙編》公布臨時外勞最新規定。

  

其一,將外國臨時雪橇教練最低周工時從原來的30小時減少至20小時,周最低工時、時薪和工作條件和加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一一視同仁。新規表示,舊規條件下,有時僱主很難滿足30小時周低工時規定,但為滿足這一條件,就將本該提供給本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多餘工時提供給臨時外勞,從而對本國勞工市場造成不利影響。

  

其二,所有省仍規定藥劑師須接受一定學徒期培訓,但期限可根據不同地區和臨時外勞本人此前經驗,可從1個月到2年不等。新規表示,目前藥劑師學徒工工資雖各省有差異,但現有數據顯示國內藥劑師學徒工平均工資是持證藥劑師工資的3分之2,因此外國臨時藥劑師學徒工工資,也必須是國內招牌網站上貼出時薪中位數的3分之2或高出。

  

其三,根據勞務市場資訊(LMI)、加拿大服務部LMI網絡和加拿大統計局聯合制定的工資新算法,如工資漲幅超15%以上的工作不得立即登出,待LMI服務部確認和證實信息準確可靠後,才能在移民部網站出登出。

  

其四,企業業主勞工市場意見(LMO)豁免條款由移民部確定,通常只適用於股份至少占50%的業主;如企業有多個業主,除特殊情況外,其中僅1名業主有資格根據LMO豁免申請工簽,其他工簽均需提供LMO,即擁有企業股份,並不意味著就符合LMO豁免規定。

  

大業主(即僱主,佔有企業最大股份的業主)招聘外勞為共同業主時,大業主須以僱主身分,向聯邦人力資源與技能培訓部(HRSDC)/加拿大服務部申請共同業主LMO,以便加拿大服務部進行加國勞工市場LMO中性評估。

  

業主招聘臨時外勞為普通員工時,須為每名員工向加拿大服務部申請LMO,並滿足所有LMO規定,如業主股份相等,其中一名可指定為僱主,其他股東在其後LMO申請中,也可使用僱主這一身分;只要業務發生在加拿大,企業可完全為外資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