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5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查明確實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若當月15日前提出申請,自當月改課,若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自次月起改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由納稅義務人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後之使用情形。假如自有房屋原本出租供營業或非住家使用,因承租人租期屆滿、退租、提前解約、中斷租約、營業商號已遷出或註銷後收回供住家使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用途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方可減輕房屋稅負擔。
該局提醒,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用途適用不同稅率,並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請務必於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免費電話: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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