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歌:中共「依法治國」的本質

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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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4日訊】
(1)

法律是用來維護一黨利益還是用來維護公平正義?

黃錦春,男,1966年6月生,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身為法官,甚麼是法,甚麼樣的事情合法,是相當清楚的。看到中共為了迫害法輪功所炮製出來的那些「通告、禁止、擁護」,黃錦春無法接受。

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7月22日,中共黨報《人民日報》刊出了《李洪志其人其事》的長篇批判文章,民政部發佈 「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的通告,公安部發佈「六禁止」通告,接著中宣部、人事部、共青團、國家新聞出版署、總政、工商聯、民主黨派、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門分別以「通知」或「決定」的方式擁護中共中央對法輪功的處理的決定,並要求本係統各級單位貫徹執行江的講話。

但是,作為法官,黃錦春卻看不到這些通告、禁止、擁護背後的法律依據。

經歷過「砸爛公檢法」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共面臨著空前的政治和經濟危機。1978年中共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算是一個轉折點,全會提出了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982年公佈實施了中共建政後的第四部憲法,此後,法制建設的進程就算「6•4事件」之後也沒有中斷。鄧小平在1992年南方談話中提出了「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鄧小平對文革的亂狀可謂心有餘悸。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報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的《憲法修正案》又將「依法治國」寫入了憲法。

將「依法治國」寫入憲法,這才過去幾個月啊!但突然之間,對法輪功的文革式鎮壓就洶湧而來!對此,黃錦春這位修煉法輪功的法官無法認同!

1999年7月22日,在江澤民的要求下,民政部率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宣佈法輪功為非法組織。這個行政命令卻成了公安部「六禁止」通告對法輪功實行大規模鎮壓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民政部沒有這項權力,負責社團註冊登記的民政部取締的是一個根本就不存在了的「法輪大法研究會」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研會的一個分會,1996年從該會退出後就已經不復存在。而公安部通告的制定基礎也是以思想定罪:凡是沾上「法輪功」的就統統禁止。這樣的禁令,是對憲法的公開對抗。

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台說法輪功是邪教,可那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共可以不准自己的黨徒煉法輪功,如果他真正堅持修煉法輪功,中共的黨組織可以讓其退黨,但是你卻不能藉此來約束普通的老百姓,更不能藉此使用法律的手段去迫害。就連中共的公安部在1995年下發的檔中,所公佈的十一種邪教裡就沒有涉及到法輪功,因此,說法輪功是邪教只是中共的一廂情願,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1999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刑法》第300條的實施細則,裡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但這個細則從頭至尾也沒有提「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的程序來認證法輪功到底符不符合這個細則中的定義。

法律在本質上應該是維護公平正義的,而不是政黨打擊迫害人民的工具。作為一名法官,黃錦春不能看到法律被當權者任意踐踏,作為一名修煉法輪功的法官,黃錦春更不願看到當權者假借法律名義鎮壓法輪功。1999年9月19日,黃錦春毅然踏上了北上北京上訪之路,隨後被尾隨而來的公安及單位人員押回本地,以「妨害社會管理」罪關在北海拘留所十五天。

在黃錦春上訪與被關押這段時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前所未有的工作效率於1999年10月8日和10月9日通過了一項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稱「兩高解釋」)」。「兩高解釋」實質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1999年10月30日,在江澤民的授意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了一個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使「兩高解釋」合法化。

《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談到這些法律,說:「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 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審判中,當然是被應用在可能導致該團體領導者們死刑的、裝模作樣的審判中。」

中共從一開始迫害法輪功就是違法的,這不只是說中國憲法上規定的中國人都有言論和信仰的自由,而且是說,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沒有關於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條文,在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與之相關的條款。中共迫害法輪功走的是一條先由江澤民個人決定鎮壓法輪功,然後江澤民以黨書記身份利用公權力對法輪功先定罪,接著編造證據,再接著專門針對法輪功立法,走了這麼一條非法打擊的「文革式」鎮壓套路。

北海市中級法院見黃錦春態度堅定,於是在11月8日將黃錦春開除。

(2)

犯罪份子只有把現場證人除去才會感到安全。雖然中共當局能夠把黃錦春從法院開除,但卻無法把黃錦春曾經是一名法官這個歷史刪除。而一名煉法輪功的法官,就像是中共犯罪的現場證人,其存在的本身對中共這種黑社會強盜做法就是一種威脅。於是北海當局用謊言和利益暗中讓黃錦春家人「配合」他們對黃錦春實施「拯救」。

1999年11月15日,兩名警察來到黃錦春家,叫黃錦春跟他們走。

黃錦春以為是「例行公事」又叫去問話,就跟著他們出去。上車後他們就把黃錦春直接押到廣西省龍象山精神病院。

黃錦春警覺起來,問道:「你們把我送來這裡甚麼意思?」

兩名警察回答說:「這是公安廳領導的指示,讓你在這裡檢查休養幾天。」

就這樣黃錦春被禁閉在精神病院。該病院屬於封閉式強制治療所,病人一有抗拒就使用暴力,或毆打或捆綁。黃錦春被關在這裡後,也沒有做過任何檢查鑑定,一直被強迫打針吃藥。

黃錦春責問這裡的醫生護士道:「我沒有病,你們也沒有對我做過任何檢查鑑定,為何強迫我打針吃藥。」

醫生護士回答說:「沒病怎麼會來這裡!」。

黃錦春說是被公安押送來的。

他們回答說那就說明你有病才有人送你來這裡。

黃錦春從精神病院回來後,把自己的這段經過寫了出來,向國際社會公開。黃錦春說:「由於藥物的作用,我整個人渾身無力,昏昏欲睡,但卻又坐立不安,一整天都處於這種狀態。他們還取笑我,說你不是煉法輪功的嗎?看你法輪功厲害還是我們的藥物厲害。但我都一直忍著,這種狀態一直持續了十幾天後,身體和精神狀態才慢慢恢復。由於我繼續煉功,他們知道後又給我加大藥量,再煉功,再加藥,我就這樣一直度過了兩個多月……」

美國國務院在2002年人權報告中提到了黃錦春的案例,其中寫道:「他是北海的一名法官,1999年11月因不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被單位開除,之後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到年底,一直呆在裡面。雖然沒有報導說他有任何精神病的症狀,但每天都要給他注射強鎮靜劑。」報告還指出,中共當局繼續利用國家控制的媒體及警力「對法輪功進行劇烈的詆譭宣傳和暴力打壓。」

美國的人權報告還概述了中國仍然用秘密的精神病院監禁「持不同政見者」和其他攻擊對象,這些地方通常叫做「安康」協會。這些機構被用來毀滅個人的意志,同時,又利用宣傳工具對外說這些人都精神不正常。人權報告補充道:「因為中國使用精神病院等設施來關押政治犯,精神病專家皇家學院因此提出將中國從世界精神協會驅除出去。」

親愛的讀者,到底是中共得了精神病,還是黃錦春得了精神病?

(3)

2001年6月4日,為了加重對法輪功的迫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第二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具體量化了製作、傳播法輪功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和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份額(第1條),並具體規定了製作、傳播宣揚DVD、VCD、CD母盤(第2條);利用互聯網(第3條);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第4條)。

該「解釋」其實是針對法輪功學員曝光中共迫害講真相的常用方法,而專門設計出來的。

事實上,按照中國刑法的明確規定,只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等極少數罪名涉及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構成犯罪的問題,不存在其它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這種行為本身構成犯罪的法定情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在「解釋」中將「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認定為構成犯罪是典型的以思想、言論定罪,並將其一廂情願的將上述行為完全等同於「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結果是將無罪的行為「規定」為有罪。

2001年,黃錦春被北海市海城區法院以兩高的這兩條司法解釋為法律依據開庭審判。

當黃錦春在法庭上指出法官所引用法律條款錯誤、並為法輪大法辯護時,時任北海市海城區法院審判長劉付超指著黃錦春暴吼道:「閉嘴,你馬上閉嘴!這裡我說了算,不讓你說就不讓你說,還不閉嘴?還說?!」

後黃錦春被判有期徒刑3年。

同年,北海中級法院還有一名修煉法輪功的法官覃文傑也被判刑3年,送廣西黎塘監獄一監區迫害。
2004年新年期間,廣西黎塘監獄一監區的警察對覃文傑採用長時間體罰、多次關禁閉等形式進行長期酷刑洗腦班迫害。親人千里迢迢去看望他,管教不讓見,找藉口說:「表現不好,思想不轉化不許見。」又說:「甚麼都好,就是這個思想不肯認罪認錯總要堅持信仰自由。」

作為一名法官,黃錦春被中共關到精神病院進行藥物摧殘,然後判刑3年,是幸運還是不幸?覃文傑也被判刑3年,在監獄還受到酷刑洗腦班迫害,是幸運還是不幸?。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他們是不幸,但對於同是法官的胡慶雲來說,黃錦春、覃文傑的遭遇就幸運多了。

黃錦春、覃文傑從未見過胡慶雲,在1999年720迫害之前也不認識,但在2004年,當黃錦春從監獄出來後,通過國外公開報導知道了胡慶雲,一位出色的刑事法官,於2001年被中共當局迫害致死。

(4)

胡慶雲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幹部,在政法部門工作了十六年。1997年胡慶雲不幸患上急性白血病,而且還是白血病類中較難治的一種,同時還有再障(沒有甚麼造血功能),在搶救治療中又併發了乙肝,丙肝(肝炎中最難治的一種)、肺結核等疾病。經過江西醫學院一附院、江西省人民醫院、上海瑞金醫院、上海第二醫科大學等五家大醫院多次會診和搶救治療,中國科學院院士王振義教授親自臨床會診了兩次,最後,眾專家們得出結論,胡慶雲所患的白血病是無藥可救,最多隻有一至三個月的生存期。在上海瑞金醫院搶救治療時,專家們勸胡慶雲儘快回江西,否則只有抱著骨灰回去,這樣,上海派一名護士長將胡慶雲送回江西的醫院等死。

1998年2月,也就是上海的專家們結論的最多活三個月的最後期限,江西醫學院一附院的專家告知家屬,說胡慶雲最多還有三天的生命,請家屬做好辦理後事的準備。當時,胡慶雲的血液和骨髓中的壞細胞(亦稱血癌細胞)已從化療前的百分之三十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五,醫藥和醫學根本起不到作用,壞細胞越治越多,身體完全失去免疫力和抵抗力,體重也下降了三十六斤,不能吃飯,只能吃流汁,在病床上拉屎拉尿,全身疼痛難忍,而且不能動彈。

就在這生命終結的最後時刻,胡慶雲得到《轉法輪》,並在人生的最後時刻的這三天由家人念讀完《轉法輪》。奇蹟就這樣發生了,也突破了醫學和專家下的結論。一個多月以後,胡慶雲開始在醫院的病床上煉功;煉了二個多月後,胡慶雲的身體逐漸好起來。由於病情得以控制,1998年6月初胡慶雲出院。出院後一直堅持修煉法輪大法,沒有再去醫院化療、輸血或其它治療措施。

胡慶雲生前為澄清事實說:「在短短的幾個月裡的住院期間,我的醫藥費高達三十二萬餘元,用了這麼多錢,病情不見好轉……幾次都差點死在醫院裡,醫學和專家救不了我的命,也無法延長我的生命,而我修煉了法輪大法後卻創造了這一奇蹟,這個事實是誰也抹煞不了的。關於我的『病情』和治療情況,上海第二醫科大學中國科學院院士王振義教授、上海瑞金醫院血液科主任沈志祥教授、上海瑞金醫院血液科副主任孫關林教授、江西醫學院一附院血液科副主任劉茂發教授、邵毅教授和伍世禮教授等人是清楚明白的。」

1999年1月南昌市第一次法輪大法心得交流會上,胡慶雲第一個發言講述自己修煉後的生命歷程,以及大法在他身上展現的奇蹟,全場長時間鼓掌。他女兒在法會前說:「爸爸,別人不發言你一定要發言,因為你的生命是大法給的,你一定要歌頌大法。」

萬萬沒有想到,1999年7月底,中共江澤民瘋狂鎮壓法輪大法,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7月21日,胡慶雲作為重點骨幹分子被南昌公安機關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投進了監獄。在監獄裡,不允許煉功,不能學法,每天都是喝冷水,洗冷水臉和腳,洗冷水澡。不幾天,胡慶雲就開始牙齒出血、鼻子出血、全身出血點,而且情況越來越嚴重,在監獄裡昏過二次。

1999年8月9日胡慶雲又一次「昏倒」,被送到江西醫學院一附院血液科「搶救治療」。醫院一檢查,說血像很低,「白血病」嚴重,要趕緊採取治療措施。見此情形,中共當局只好讓胡慶雲辦理取保候審。

回到家,有了正常的學法煉功環境,胡慶雲的「白血病」很快就好了,使醫院認定的「白血病發作且嚴重」的生命又得以繼續延續下去。

當胡慶雲在1999年7月21日被關在監獄的時候,中共南昌當局曾經乘機在南昌電視台、江西省電視台、南昌日報等新聞媒體上發假新聞,說胡慶雲是煉法輪功得的白血病,編造謊言說現在是政府用藥治好了他。當胡慶雲8月取保候審出來後,很快知道了南昌當局在電視上造的這些謠言,於是迅速寫了上訴材料交南昌政府及相關報社媒體,要求更正。

胡慶雲在申訴材料中說:「作為一個已被幾個大醫院判定必死無疑的人,我已無意留戀甚麼……我真心希望你們能找一些真正的修煉者談一談,看看他們到底在想甚麼,在幹甚麼,請你們相信,這些修煉者都是善良的人,是真正的好人中的好人。如果我們真做錯了甚麼,我們可以改正,但不至於搞成這個樣子,人類和歷史將會怎樣評說呢?」

中共南昌當局對胡慶雲提交的要求媒體更正的申訴材料不但不理,還威脅他,對他日夜監視。於是胡慶雲將申訴材料交給明慧網,通過明慧網揭露中共宣傳部門對自己的的誣陷,將中共南昌當局污蔑自己煉法輪功得了白血病的謊言公諸天下。

中共南昌當局見自己干下醜事被胡慶雲曝光到國際社會,惱羞成怒,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立刻將胡慶雲拘捕,並在2001年1月10日判胡慶雲七年有期徒刑,並在2001年3月22日將胡慶雲迫害致死。

胡慶雲死了,謊言就能夠永遠掩蓋嗎?

(5)

像黃錦春、覃文傑、胡慶雲這樣修煉法輪功的法官在全國還有很多。

黎梅,女,法輪功學員,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一級法官,深受訪民愛戴,被譽為「黎青天」。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黎梅於2008年6月12日被合肥市「610」、政法委、公安局等幾十人闖入家中綁架,然後勞教一年、勞教期滿後,黎梅又被綁架至合肥市翡翠園賓館洗腦班迫害,接著又轉至合肥市清風苑賓館洗腦班,然後關押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後判刑五年,於2010年2月23日押送安徽省宿州女子監獄。

王占所,男,法輪功學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七師中級法院副院長,在公檢司法系統工作三十餘年,為人正直,辦案公正,從不收受賄賂,卻因為堅修「真善忍」做好人,而被中共當局於2010年10月26日判刑四年,被投入濟南監獄。

梁運成,法輪功高學員,遼寧省鳳城市法院法官,2000年3月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被從法院調入鳳城市水利水產局。2006年年初,梁運成被勞教兩年,押送本溪勞教所,後轉入鞍山勞教所。2010年9月5日,梁運成再一次被白旗派出所警察曹德軍等人綁架毒打,後判刑三年,被投入瀋陽監獄城。

官雨靜,法輪功學員,福建省高級法院法官,1999年12月26日因到北京國家信訪局為法輪功上訪而被拘留,三天後,由公安、法院及家人押送下強行送入精神病院,直到2000年農曆新年才放回。2000年3月中共人大開會期間,市公安局又將堅持修煉法輪功的官雨靜關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十五天後再次強行把她送入精神病院,在這期間官雨靜被強制吃藥打針,官雨靜發現後堅決不同意,醫生竟叫來四個男病人將她綁在鐵床上強行注射,針劑和藥品都是破壞大腦中樞神經類藥物。這次被關押長達四個多月,回家後又被軟禁家中。2009年6月23日,官雨靜從家裏出發去上班,再次被中共當局綁架關押。2010年,福州台江區法院開庭判官雨靜8年,被投入福建省女子監獄。

姜淑華,女,五十四歲,法輪功學員,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高級審判長,畢業於北京大學。1999年720因去省政府上訪被關押;此後又因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關押在黑龍江省戒毒所。2003年5月17日,姜淑華因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蹲坑惡警綁架,隨後被判刑二年,2004年7月被投入黑龍江省女子監獄。

李美平,法輪功學員,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法院副庭長,1999年10月進京為法輪功上訪而被刑拘三十天,2000年1月被勞教三年。

溫健民,汕尾市中級法院法官,因修煉法輪功被判刑四年,於2004年1月15日被投入廣東省四會監獄迫害。

打著法律名義將「黨利益」至於一切之上,在「迫害」中恬不知恥地說「法律」。這就是中共「依法治國」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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