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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排富 非供住屋需佐證

【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3日電)老農津貼從今年1月起排富,勞保局今天說明,老農津貼申請人名下房屋,如不屬於個人實際居住房屋,需佐證非供居住所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指出,今年1月起老農津貼開始排富,規定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的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沒有農舍者,個人所有實際居住的唯一房屋,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400萬元,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勞保局受託業務處說明,如果老農津貼申請人名下的房屋(建物)有數筆,只要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有房屋並非可供居住使用,如防空避難室、納骨室或停車場等用途,該筆房屋就不算是「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所規定供實際居住的房屋。

勞保局受託業務處進一步解釋,例如1名老農津貼申請人,名下有2筆房屋,但其中1筆是非可供居住使用的,另1筆是實際居住的房屋,那這間實際居住的房屋仍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