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格反移民立法被最高法院否決
【大紀元2013年05月16日訊】(紐約訊)2010年以來,美國南部部分州不斷有反移民的立法通過,其中尤其是以亞利桑那州參院1070號法案和阿拉巴馬州眾院56號法案為甚。近日,聯邦最高法院第12-884號裁決否決了審理阿拉巴馬州訴美國(Alabam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案的請示,並拒絕發布調卷令。嚴格反移民立法再一次受到重挫,這一趨勢還會繼續嗎?
亞利桑那州參院1070號法案
亞利桑那州歷來是反移民的重鎮,因為州內的美墨邊境是最多非法移民入境的途徑,每年都有千上萬的墨西哥人和中美洲人從亞利桑那州偏遠沙漠進入美國。在1990年到2010年間,亞利桑那州非法移民數量翻了五倍,到2010年4月,亞利桑那州內的非法移民據信有46萬人。
受非法移民情勢的影響,亞利桑那州也成為反移民的重鎮,不斷有嚴格的反移民立法出臺,首當其衝當屬亞利桑那州參院的1070號法案(Arizona SB 1070),該法案全稱為《支持我們的執法人員和安全鄰居法案(Support Our Law Enforcement and Safe Neighborhoods Act)》,該法案於2010年4月23日由州長簡·布魯爾(Jan Brewer)簽署,計劃在2010年7月29日生效,被《紐約時報》稱為「美國有史以來最廣泛和嚴格的反移民法案」。
美國聯邦法律要求,14歲以上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停留時間超過30天,應該向美國政府註冊,並在停留期間保管好註冊文件,違反這一規定將構成聯邦輕罪。亞利桑那州1070號法案將這一規定發揮到極致,1070號法案規定:亞利桑那州的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登記文件,否則就構成州輕罪。同時,法案允許執法人員在兩種情況下應當檢查亞利桑那州居民的身分登記證件:一是當執法人員在「合法攔截、拘留和拘捕」時,如果要決定某個人的移民身分;二是當執法人員合理懷疑某個人是非法移民,而進行沒有任何具體目的「合法接觸」時。
同時,1070法案還禁止州政府官員、當地官員或機構限制聯邦移民法案的執行,並對向收容、僱傭和運輸未登記外國人的行為予以懲罰。法案支持者認為,這是「通過執法減少(非法移民)數量」(attrition through enforcement)。法案的反對者認為,這一法案會鼓勵種族貌相(Racial Profiling),警察在執法中會根據對方的種族或民族特點,來決定是否進行執法。法案的支持者則認為,這一法案可以避免警察以種族為單一標準來調查移民身分。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法案在臨簽署之前還進行了修訂。對法案的反饋聲音也非常不統一,該法案在超過70個城市引發抗議,並引發了抵制亞利桑那州的活動。但又有民調顯示,該法案在亞利桑那州和全國範圍內有支持者。法案通過後,引發了其他州的連鎖反應,也考慮通過類似立法。
在法案簽署之後,包括司法部在內都質疑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或民權法案。在法案生效前一天,聯邦法官發布了禁令,禁止執法人員在進行非移民執法時,攔問並要求民眾確認合法身分,從而限制了法案倍受爭議的部分。2012年6月,最高法院在裁決亞利桑那州訴美國(Arizona v. United States),肯定了執法時可以要求對方確認移民身分,但否決了其他條款。
阿拉巴馬州眾院56號法案
阿拉巴馬州眾院56號法案(下稱56號法案),全稱為《比森-漢蒙阿拉巴馬州納稅人和公民保護法案》,於2011年6月簽署成州法案,這一法案是全美最嚴格的反移民法案,比亞利桑那州參院1070號法案還更嚴格。
56號法案要求,如果警察在合法攔止、拘留或抓捕時,有合理理由懷疑一個人是非法滯留美國,警察可以要求確認移民身分,除非是這種行為會妨礙其他官方的調查。法案還禁止非法移民獲得州及地方層面的任何福利,非法移民不可以到公立學院或大學上學,公立小學、初中和高中的管理人員每年要確認每個學生是否非法移民,雖然非法移民的學生不會被學校排除,但在向州教育官員提交報告時,學區每年要提交疑似非法移民的數量統計。
法案還禁止運輸或接收非法移民,屋主不可以出租房屋給非法移民,州內的雇主不可以在知情的情況下僱傭非法移民。如果雇主已經僱傭了非法移民,而有合法身分的居民卻被拒絕,雇主將會被控歧視。法案還要求大企業和小企業使用電子認證系統來確認雇員的移民身分,非法移民也不可以申請工作。生產虛假證件的行為是非法的,如果明知對方是非法移民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
這一美國歷史上最嚴格的反移民法案在爭議聲中通過(但似乎在亞利桑那州頗受支持),並招來了許多的官司,不同的機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在2012年8月20日,第11巡迴法庭認為56號法案的大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在法案通過以後,助理司法部長托馬斯·佩雷斯(Thomas E. Perez)在2011年12月2日致信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縣警長辦公室,提醒執法人員遵守「保護和服務所有遇到的人」的誓言。在托馬斯的信中,提到56號法案與《1964年民權法案》第4章、《1968年奧林巴斯犯罪控制與安全街道法案》,根據美國法律,接受聯邦政府資助的機構必須遵守這些法律,恪守不歧視的基本要求,否則聯邦政府可能會終止撥款。
移民問題上聯邦立法先占
聯邦第12-884號裁決(Alabam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關於阿拉巴馬州56號法案中的第13條,該條文規定「隱藏、允許進港、鼓勵停留或運輸違反聯邦法進入美國的外國人」是州犯罪,聯邦最高法院討論的是:聯邦法是否對這一條款有先占?
在分析中,聯邦最高法院很大程度上是重複了亞利桑那州訴美國(Arizona v. United States)的結論。聯邦最高法院強調的是在亞利桑那州訴美國一案中的結論,即「美國(聯邦)政府在移民與外國人的問題上擁有廣泛的、不容質疑的權威」。由此引申的是:美國與外國人之間的關係是重要關係,這種關係當屬聯邦政府來管理。雖然阿拉巴馬州的法律管的是本州居民,但它同時管的是美國與外國人的關係,在這個問題上,聯邦具有絕對的權威。
聯邦最高法院強調處理移民問題權屬聯邦政府,在移民與國籍法中規定,如果(有人)明知對方是非法進入或停留在美國的非法移民,卻仍然隱蔽、收容或庇護對方,以阻止對方被拘留,則會受到刑事處罰。同時,移民與國籍法也會對鼓勵或引誘外國人非法進入和停留在美國人的予以刑事處罰。外國人在非法進入或再入境美國時,本身就有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美國也可以遞解這些非法入境的外國人,但從聯邦法律的角度上,僅僅是非法停留在美國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從州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角度看,聯邦政府可以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處理移民問題上予以配合,但主導權不在州政府與地方政府。
據此,聯邦法院拒絕審理此案,呈請移審令的要求被拒絕。◇
(責任編輯: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