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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觀護人怠職 受刑人少坐6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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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監察院說,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怠職,沒有依規定撤銷受刑人假釋,有受刑人因此少坐6年牢,台東地檢署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高鳳仙、黃武次、余騰芳提案,糾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監察院說,法務部清查各地檢署業務,發現台東地檢署對於「應撤銷假釋或緩刑案件」,因負責執行業務的觀護人怠忽職守,沒有撤銷,讓罪犯逍遙法外。

監察院說,台東地檢署觀護人黃貫岱,在民國94年到100年間,怠於執行觀護案件共26件,其中15件因為逾期而無法撤銷假釋或緩刑宣告,已無從救濟。

高鳳仙指出,其中,有一名受刑人先前犯下殺人未遂罪,被處12年徒刑,91年假釋,保護管束須至民國97年8月期滿,他卻在95年又犯妨害性自主罪,96年12月被判決確定,但因為黃貫岱的違失、沒有撤銷假釋,導致這名受刑人被免除6年有期徒刑。

高鳳仙說,台東地檢署觀護人怠忽職守,讓罪犯逍遙法外,形成另類「特赦」,黃貫岱失職長達5、6年,台東地檢署不但渾然不知,主任觀護人甚至給黃貫岱「勇於任事、建議嘉勉、順利達成任務、依限達成交辦事項」等考績評語、考績還甲等,顯見台東地檢署長期疏於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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