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務員月撫慰金 設窮困條款
【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8日電)考試院改革年金制度,月撫慰金制度擬從月退休金的1/2,改為月退休金的1/3給與,並設有窮困條款,特殊情況仍可領1/2。
考試院今天召開全院審查會,從下午2時30分,討論到晚間近9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多數條文已獲共識。
考試院明天繼續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等案。考試院會11日可望通過草案,送立法院。
目前領月退休金的公務員身故後,年滿55歲配偶,可按月退休金的1/2,領「月撫慰金」;銓敘部修改遺族月撫慰金給付,擬改為1/3,配偶支領年齡從55歲延後到60歲。
試院審查會再增「窮困條款」,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說,很特殊原因下,例如,家裡都沒收入或低收入戶,這種仍舊給1/2。
另外,考試院對新進公務人員規劃3層年金,其中,第3層確定提撥的退休金,鼓勵公務員在基本俸薪自提,比率從零到5%,政府也會相對提撥2%至3%到公務員的個人專戶運用投資。
草案規劃,公務員退休時,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如果超過最後在職的基本俸薪10倍以上者,就可以領年金;公務員可採「攤提給付」、「定額給付」、或拿這筆錢購買「保險年金」。
呂明泰舉例,公務員若薪水新台幣5萬元,月提8%就有4000元,在職累積數十年,退休時,「攤提給付」,按專戶累積總金額,依平均餘命計算每月領取金額,直到專戶錢領完為止;「定額給付」是每月領固定金額,直到專戶錢領完為止;也可選「保險年金」,拿專戶累積的這筆錢,向保險公司買年金保險,由保險公司按月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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