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入籍必須有良好的品德

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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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艾倫紐約訊)1996年9月,美國國會修改《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時,對移民法中「惡性重罪」進行了重新定義,增加了「惡性重罪」涵蓋的犯罪類型。根據法律要求,入籍申請人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自己在5年的等待期(Statutory Period)內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Good Moral Character,簡稱GMC),包括在入籍考試到宣誓期間。同時,移民局不只是考慮這五年的表現,還可能追溯到之前的行為,如果申請人之前有不符合GMC標準的行為,而且不能證明自己已經改變,以前的行為也會在考慮申請人的道德標準時一並考慮。

哪些行為是沒有「品德」的行為?

美國移民法對不符合「良好的品德」的行為進行了清楚的界定,《移民局政策手冊》12卷F部分第4章規定,有過三類行為的人永遠都不可以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

●一類是犯有過謀殺罪的。任何時候犯過謀殺罪的人都不可以入籍。

●二是犯有過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惡性重罪的定義非常精準,並非像華人想像得那麼條件寬鬆,很多犯罪行為都納入在惡性重罪的範疇之內。如果當事人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犯有惡性重罪,將被永久禁止入籍,如果當事人在此日期之前犯有惡性重罪,仍然有機會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但條件非常嚴格。移民官會考慮之前犯罪的嚴重性,同時結合考慮當事人當前的道德水平,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已經改過,將很難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

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被判1年以上,就會被視為犯過惡性重罪,所以惡性重罪的門檻很低。即使是法庭最後取消了判決,也會被永久禁止入籍,也就是說,只要有過判1年以上的記錄,就不能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

惡性重罪包括哪些內容?

對於許多海外華人而言,犯有謀殺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確有可能涉嫌「惡性重罪」。根據移民法規定,犯有惡性重罪的外國人不可入籍或申請庇護,也不可以給任何形式的豁免。

■ 移民國籍法規定不能入籍的惡性重罪共有21種,包括:謀殺、強姦、未成年人性侵犯;非法販運受控制物質;非法販運軍火和破壞性設備;洗錢金額超過1萬美元;犯有與爆炸物品和軍火相關的罪行;暴力犯罪(入獄1年或1年以上);偷竊(入獄1年或以上);索要或接受贖金;兒童色情物品犯罪;敲詐勒索、賭博(1年及以上監禁);賣淫罪(有管理、運輸和販賣等行為);收集或傳輸機密信息;欺詐或欺騙罪、偷稅(金額超過1萬美元);販賣外國人;因惡性重罪遞解出境後再次非法入境;護照或文件做假(入獄1年或以上);未出庭罪(Failure to Appear Sentence,獲刑5年及以上);賄賂、假冒、偽造或販運車輛;妨礙司法、偽證、賄賂證人;逃庭(Failure to Appear to Court,獲刑2年以及上);企圖或陰謀犯惡性重罪。

從上面的惡性重罪清單中,可以看出,有些惡性重罪看上去並不是那麼「惡性」,但對入籍卻影響至深。比如說「未出庭罪」和「逃庭」,有些時候接到上庭通知(有些並非上庭,而是去交罰款等的通知),如果華人沒有在意,那就構成「未出庭」或「逃庭」。另外,根據第二、第五巡迴法庭的判例,以及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持有2克以下的毒品並沒有證據表明從中獲利,不會被視為惡性重罪,但是仍然會給當事人申請入籍時帶來許多的困難。

參與迫害信仰者永無入籍可能

前面談到兩類無法入籍的情形,●第一類是犯有謀殺,●第二類是犯有惡性重罪。移民和國籍法規定的●第三類無法入籍的行為,是迫害信仰。移民法規定,參與迫害、群體滅絕、酷刑或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人,無法證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從而永無入籍可能。

在這一類中,移民法具體列出了四類不能入籍的行為:

■1. 參與納粹者。任何申請人,如果曾經協助過納粹德國政府或者納粹德國的聯盟集團成員政府,命令、教唆、協助或通過其他方式參與迫害過任何人,將永久不得入籍。

■2. 參與群體滅絕。如果當事人曾經在任何時候命令、教唆、協助或通過其他方式參與群體滅絕,將永久不得入籍。移民和國籍法所指「群體滅絕」行為是指:在和平或戰爭時期,為了完全或部分滅絕某一國家、民族、種族或信仰團體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殺害這一群體中的成員;對該群體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通過藥品、酷刑或類似手段給該群體成員導致永久的精神損傷;置該群體於部分或全部被滅絕的生活處境;以及採取防止該群體繁衍後代的行為;將這群體的兒童強力轉入另外一群體。

■3. 參與酷刑或非法殺害。申請人如果曾經命令、協助或通過其他方式參與酷刑或非法殺害,將永久不得入籍。「酷刑」包括非法對在押或人身自由受限的人進行身體或精神上嚴重傷害。而「非法殺害」則包括不符合正常立法規定的殺害行為,這些行為不符合文明人的基本準則。

■4. 嚴重侵犯信仰自由。如果申請人在擔任外國政府官員期間,對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行為負有責任,或者是這些行為的直接執行者,將永久不可能證明具有「良好的品德」。「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行為包括:酷刑;野蠻、非人道和侮辱性的對待與懲罰;未經指控過期羈押;綁架或秘密羈押信仰團體成員,導致該成員失蹤;其他損害生存權、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不道德行為。

從美國的立法來看,不斷有新的內容補充到「惡性重罪」的清單中,總體上對入籍者的「合法性」要求越來越高。同時,如果涉及到信仰迫害,不只是不能入籍,也不能入境,如果隱瞞實情進入了美國,即使成為公民也會被取消公民身分驅逐出境。因為法律在不停的變化之中,所以如果有移民或入籍願望的華人,需要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聲明: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應解釋為法律建議,採用以上資料的內容而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作者、編輯相關人員及本報不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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