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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周曉輝】成都有人要遊行 為何變「非法」?

【大紀元2013年04月27日訊】4月26日,成都市政府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成都發佈」稱,「在蘆山地震抗震救災的關鍵時刻,有不法人員在網上編造謠言,煽動進行非法『示威遊行』,並謊稱『政府已批准』」,「成都市公安機關已對此立案偵查,並特別申明,迄今為止沒有批准任何形式的遊行示威活動,對造謠、傳謠者將依法嚴肅處理,並提醒廣大市民不信謠、不傳謠、不參與,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一方面,從官方發佈的消息我們獲知如下信息:一、成都地區有人正通過網絡號召民眾示威遊行;二、示威遊行沒有獲得當地政府批准;三、成都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並將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四、當局很緊張,希望民眾不要參加,要維護穩定。

另一方面,我們不知道的信息是:為何有人要進行示威遊行?所說的「編造謠言」所指何事?是與地震還是與當局的不作為有關?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有何依據?當局為何要如此緊張?

而更讓我們質疑的是:《憲法》規定公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為何示威遊行還要批准?難不成示威遊行也分合法、非法?那麼,甚麼樣的示威遊行合法?甚麼樣的不合法呢?難道號召示威遊行就成了「不法人員」?誰才是合法人員?

或許,公安機關辯解的依據就是1989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根據該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考慮到該法通過的背景,不難發現其是與國家憲法相牴觸的。一般來說,當法律跟憲法相牴觸之時,應與憲法為準。2013年兩會期間,中共前人大委員長吳邦國的講話中亦提到:「針對法規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問題,及時與制定機關加強溝通協商、提出意見,督促自行修改或廢止。」也就是說,與憲法牴觸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並不能成為公安機關執法的依據。既然憲法規定了公民有示威遊行的權利,示威遊行就無需批准,或者說,「批准」僅僅限於遊行路線以不妨礙交通,以及派警察維持秩序;進一步說,號召遊行者就是「不法人員」更是無從談起。

世界上除了專制、極權國家外,很多國家民眾的示威遊行都不需要政府批准,只有在尋求警察幫助,通知警察前去維持示威遊行秩序的時候,才需要向警察通告。在有些國家,一些退了休的老年人還成為了專職遊行者,天天遊行。就連民國時期,民眾遊行也不用知會當局,要不震驚中外的「五四」遊行如何會發生?

也有人會繼續反駁說,大陸也有不少遊行啊,比如之前多次的「反日」、「反美」遊行、唱紅歌遊行等。可我們必須注意的一點是,上述遊行的幕後乃至前台的組織者正是中共當局,其目的就是利用民眾的愛國熱情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凡是民眾自發組織的,幾乎都被定性為「非法」,組織者被視為「不法人員」,當局顯然在公開踐踏自己制定的憲法。

當然,如果從中共當局一貫的兩面受法看,成都政府此次所為也沒有甚麼新鮮之處,目的就是防止民眾抗議,引起社會動盪,進而危及中共政權。不過,其所為無疑是在給新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一再提出的「憲法夢」,一再提及的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上眼藥,而這樣的上下不一致我們也是見怪不怪。由此我們不難推斷,積重難返的中共早已無可救藥,唯一的出路就是被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