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6日電)大法官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說,將洽詢營建署,瞭解後續執法依據。
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認為,都更規定相關資訊都要送達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手中。因此認定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以及第19條第3項前段條文違憲要求解釋公佈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部分規定將失去效力。
張其強做出三點回應,包括第一,都市更新處將洽詢內政部營建署,針對釋憲文所涉及都更條例的內容部分,瞭解後續執法依據。
其次,將邀集北市府相關局處,包括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處、建管處、法務局等相關局處,清查進行中的都更案件,是否有類似案例,討論後續作法。
張其強說,由於釋憲文中要求部分條文內容必須在1年內檢討修正,將視日後的修法內容,作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