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地震致房塌 續還房貸? 銀行業各執一詞
【大紀元2013年04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任義報導)有推測雅安地震損失或超百億,近日有中國民眾爭議話題,如果是正在還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還要繼續還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沒了,誰來繼續還月供?法律界有人士表示房子損毀仍需還房貸,也有律師認為地震是「不可抗力」,債務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界人士指中國法律被用來為利益集團服務
根據中共四川省民政廳網站,截至4月21日18時統計,雅安地震已造成房屋倒塌1.7萬餘戶、5.6萬餘間,嚴重損房4.5萬餘戶、14.7萬餘間,一般損房15萬餘戶、71.8萬餘間。
因地震引發的一些特殊法律問題逐漸浮現。其中,地震房屋毀損的按揭貸款人,是否還應履行原來的貸款合同繼續還款,中國民眾關注的焦點:如果是房屋沒了,抵押權還在不在?貸款還要不要還?如果房子在,人沒了,誰來繼續還房貸?
據大陸媒體報導,國暉律師事務所韋用文律師表示,如果人在房子沒了,則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的房屋按揭貸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仍有義務清償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若購房人死亡,則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需要償還按揭款,也就是說,如果房子倒了,房子的月供還得繼續還。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女士對大紀元記者說:「不能只拿合同法說事,合同法117條還有特殊情況呢,中國的法律本來就是相互牴觸的,說到底法律被用來為那些利益集團服務的。」
中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份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並針對「不可抗力」作了進一步解釋: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顯然在「不可抗力」的範圍內。
而中國《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此條款也針對「不可抗力」作了上述解釋。
是否繼續還貸銀行業對此各執一詞
據大陸媒體報導,四川省某銀行房貸部門負責人表示,在保險公司那裏,包括房貸險、財產險等在內,條款裡面均包含有地震的免責條款。貸款如果因此不還的話,無疑是把這個風險轉嫁給了銀行。
並且還款義務不能因為房屋毀損而歸於滅失。雖然房屋可能因為地震毀損導致抵押無效,但按揭人和銀行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還是應該繼續履行的,只不過變成了沒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
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行長對大紀元記者說:「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購置房地產時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房子震沒了但土地使用權依然還在,對銀行來說,土地使用權就變成抵押物。銀行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通過拍賣等方式使資金回籠,不一定非要購房者還房貸。」
中國保險業將地震作為除外責任
地震給人類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動輒數億、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美元。由於地震造成損失的巨大性及保險經營「大數法則」的難以運用,中國的商業保險公司多將地震損失列為除外責任。
瑞士蘇黎世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副總經理林唯表示,房屋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購買地震保險的費用遠不及民眾每年為汽車保險的花費,但長期以來中國消費者對家庭財產保險的瞭解和關注程度一直比較低。
地震險一直都是中國保險業應該觸及卻不敢觸及的領域,中國沒有真正的地震險,而且在絕大多數其他可能涉及的險種中,地震也屬於除外責任,比如在財產險、房屋險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不賠付的。
相比之下,日本在1966 年建立了地震保險體制並頒布了相關法律。依據該制度,日本各保險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實行的是獨特的地震再保險險種,形成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擔責任的結構。
(責任編輯:劉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