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武漢市行政復議申請書
【大紀元2013年04月19日訊】申請人:蘇志想,男,住武漢市礄口區發展一村15棟3單元404號,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幹部,電話,13554309981。
被申請人:武漢市財政局,法人代表,周學雲,局長。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武漢市財政局信息公開決定書》(2012011號),並責令武漢市財政局依法公開申請人請求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3年,依法向財政部舉報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經理沈國喜勾結武漢市公用局長吳長均、武漢市財政局長姚傳志等人,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於1990年—2002年詐騙國家財政補貼6億元;於1993年—2002年倒賣國家每年劃撥20萬噸進口原油指標獲利8億元未納入公司財務賬上,進入小金庫或私人口袋。財政部將申請人的舉報材料移交給湖北省財政廳。為此,湖北省財政廳監督處付明章處長召集武漢市財政局紀檢組組長薛躍忠、監督處處長劉靖、副處長李建偉等人與我們對話,並責令武漢市財政局監督處依法查處倒賣進口原油盈利不入賬一案。武漢市財政局監督處於2003年做出《處理決定書》(武財監【2003】236號),該文篡改事實,稱: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於1994年倒賣進口原油2萬噸獲利305萬元。而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4年的財務報表證明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4年倒賣進口原油20萬噸獲利3003萬元。故武財監【2003】236號文是武漢市財政局有關領導人濫用職權,包庇犯罪,掩蓋其貪污受賄,與沈國喜、吳長均等共同實施詐騙國家財政補貼6億元的犯罪證據。
我們經過多年地艱苦地取證,委託律師通過武漢市工商局查詢中心,拿到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的財務報表;以行政訴訟的方法,通過法院拿到《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9年—2001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以舉報偷稅的方法,通過稅務局看到武財監【2003】236號文。為響應總書記發出反腐敗的號令,為配合中紀委查清上述腐敗案件,我於2012年11月22日,依法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武漢市財政局依法公開《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武財監【2003】236號文。武漢市財政局於2012年12月6日,做出《武漢市財政局信息公開決定書》(2012011號),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的規定,你所申請公開的市財政局關於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和市財政局文件《處理決定書》(武財監【2003】236號文)涉及第三方(市燃氣集團)商業秘密,屬於不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顯然武漢市財政局曲解法律,以達到掩蓋其一系列地違法犯罪的事實。為此,我們用事實勝於雄辯,批駁武漢市財政局的回覆。
1989年,漢口煤氣一期工程試生產,其註冊成立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武漢市物價局依據國發辦【1985】50號文件:「制定煤氣價格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新搞煤氣的城市在開始時就要按上述定價原則制定合理價格」,為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制定價格:民用氣價0.15元/m3、公福氣價0.30元/m3、工業氣價0.30元/m3。1989年,武昌焦化廠執行武漢市物價局於1985年為其制定的管道煤氣價格:民用氣價0.10元/m3、公福氣價0.23元/m3、工業氣價0.28元/m3。武鋼焦化廠供應武漢市青山地區管道煤氣,執行武漢市物價局制定的武昌焦化廠管道煤氣價格,從未虧損。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政策性虧損補貼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為實現政府規定的社會公益目標或者生產指令性計劃產品,由於定價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虧損,物價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予以解決。不能調整或者放開產品價格的,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准,給予相應的補貼或者補償」之規定,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不存在政策性虧損問題,故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不具有享受國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的主體資格。
1990年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正試投產,為詐騙財政補貼,公司經理沈國喜向王守海副市長(曾與王守海在市化工所共事)申請財政補貼3000萬(程序違法),在沈國喜欺騙下,王守海違反國發辦【1985】50號文之規定,作出原則性地批示。沈國喜採取對姚傳志實施商業賄賂的手段,將王守海批示交給時任武漢市財政局副局長姚傳志(主管公交處),於是姚傳志打著王守海的旗號,違反國發辦【1985】50號文之規定,批准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政補貼2400萬。該公司年生產煤氣1270萬m3,單位煤氣補貼1.89元/m3,顯然姚傳志給予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財政補貼是荒誕不經。姚傳志以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虛假財務報表為依據,編製虛假《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是姚傳志等詐騙財政補貼的證據,故必須依法予以揭露,並將姚傳志等人繩之以法。
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的財報能證明沈國喜等人對外長期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並利用虛假財務報告詐騙財政補貼8億,且財政補貼被貪污,故觸犯《刑法》第161條、第266條、第382條之規定,是刑事犯罪。《武漢市財政局關於武漢市管道煤氣公司1990年—2005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意見的批復》能證明姚傳志等人長期編製虛假財政批復,並利用虛假批復詐騙財政補貼8億,故觸犯《刑法》第266條、第382條、第397條之規定,是刑事犯罪。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及《會計法》第47條之規定,舉報上述犯罪事實,為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申請人自行收集全部犯罪證據,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將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故依法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申請信息公開,公開姚傳志等人的犯罪證據,武漢市財政局拒不公開上述信息,涉嫌包庇犯罪,違反《刑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
綜上:申請人認為武漢市財政局拒不公開信息的行政行為違法,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之規定,向武漢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武漢市800萬人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蘇志想
2013年1月15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