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禁危險工作 擬修法保障
【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0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擬規範雇主不能讓懷孕女性從事異常氣壓、一定重量重物處理等危險工作。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防過勞條款」等多條爭議條文未達共識,明天繼續處理。
達共識條文增訂「六輕條款」,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規定量以上者,事業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報告及採取必要預防措施。
有共識條文也明定,雇主不得使懷孕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異常氣壓、弓形蟲或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二硫化碳等危害性化學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處理一定重量以上重物、有害輻射散布場所、具致病或致死微生物感染風險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產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也不得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一定重量以上重物處理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若順利完成修法,雇主違反保護婦女規定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萬元以下罰金。
社環委員會召集委員陳節如表示,希望明天順利完成初審,如有爭議條文就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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