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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閃燈警車不躲?扣3點罰490元

【大紀元2013年04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季薇編譯報導)安省2002年起就已經生效的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其中的第159條寫到:在道路行駛中,如果你看到有一輛車燈閃爍的警車,在安全的情況下,你需要更換車道。

  

據《多倫多太陽報》報導,約克區警方4月5日的推特內容顯示,在標題為「挪開些」(Move over)的內文中提到,交通警向36名見到緊急車輛未能躲開些的駕駛者開出罰單,每張罰單的金額高達490加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一天之內36名駕駛者被罰,總金額17,640加元,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對此,約克區警方解釋說,「2013年4月4日(星期四),約克區警方商業機動車輛安全組人員,在9號公路、Keele街和Stouffville路實施了一次商業車輛安全行動」,「警員現場執行安省公路交通法第159(2)和159(3)條」 。

  

一份聲明稱:「4月4日這麼多罰單被開出,這顯示出,很多人根本不遵守這個法律。對道路駕駛安全負責、小心駕駛,對駕駛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同樣重要的是,不知法律,不能當作犯法的藉口。那些不遵守道路法規的駕駛者,將被罰款。」

  

約克區警員Blair McQuillan週一表示,約克區警方這次行動,源自他與多倫多犯罪專家Ross McLean兩人的一個 「幽默」嘗試,以及他們之間的友好辯論。

  

McLean曾經擔任過多倫多通警,他的好友,約克區警員Bill Grant在1984年在公路上因公殉職後,使他對第159條法規有了深刻的理解。

  

事實證明,警方行動的結果是積極的,鼓勵人們就此事展開討論。McQuillan表示,他與McLean之間沒有任何問題,與推特用戶之間的交流也沒問題,但他並不認為,省法規定的巨額罰款對社會治安和夥伴關係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