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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防企業海外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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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日電)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營利事業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將課營所稅,避免境外紙上公司避稅。

初審條文建立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的制度,民國104年度起,將營利事業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視為中華民國居住者,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營利事業在租稅庇護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減少納稅義務,並讓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協定利益,與國際接軌。

另外,為防杜營利事業將盈餘保留在低稅負國家的國外關係企業,規避中華民國稅負,修法參考其他國家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制度,增訂日出條款。

修正草案規定,自民國104年起,營利事業控制在境外低稅負地區的關係企業,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的盈餘應按營利事業持有該關係企業資本的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關係企業實際分配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今年度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s)。

為配合金管會規範,使企業不因導入IFRSs增加租稅負擔,所得稅法也修法維持租稅中立原則,未來上市櫃公司導入IFRSs產生未分配盈餘增加等稅務情形,增加部分不加徵10%;若未分配盈餘減少,也不能從保留盈餘的課稅中扣減10%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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